疗养费支付理由
疗养费支付理由
- 劳动福祉公团可针对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为“受伤劳动者”)支付以下疗养费以代替在伤害险医疗机构中进行疗养[《劳动伤害险法》第40条第2项附记,《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8条第1项与《疗养业务处理规定》 第21条第3项、第4项]。
- 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中接受急诊等紧急疗养的情况中,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的疗养费
1. 由于该劳动者受伤的场所附近无伤害险医疗机构,不得已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接受疗养所承担的疗养费
2. 根据受伤劳动者的伤病状态,需要特殊医疗设施或者技术的情况下,由于所在地区附近的伤害险医疗机构中不具备所需设施或者技术,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中接受急诊等紧急疗养时,受伤劳动者所承担的疗养费
3. 1.或者2.项所描述情形中,受伤劳动者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后,为确认伤病状态在该医疗机构中接受门诊诊疗所承担的疗养费
4. 1.与2.描述的情形中,受伤劳动者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接受急诊后,在医疗机构或者药店所承担的疗养费
- 以下任何一项疗养补贴中的花费(仅限伤害险医疗机构未提供的情况)
· 假肢或者其他辅助器材的支付
· 护理
· 移送
- 其他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的疗养费
· 最初判定疗养补贴前,受伤劳动者因工伤接受疗养时的疗养费
· 受伤劳动者对于在必须进行保险关系成立申报的法定期限次日起至保险关系成立申报之日的期间中所发生的事故,接受疗养所承担的疗养费
· 在判定额外伤病或者再次疗养前,受伤劳动者因额外的伤病或者再次疗养,不得已接受疗养所承担的疗养费
· 判决支付疗养补贴当时,在负责疗养的伤害险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中接受急诊所承担的疗养费
申请疗养费
申请疗养费
- 受伤劳动者不得已承担疗养费,在申请报销上述费用时,必须将疗养费申请书和费用清单一起提交给劳动福祉公团(《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8条第2项,《疗养业务处理规定》第21条第1项与附件第10号表)。
※ 除了亲自前往劳动福祉公团申请疗养费外,还可通过劳动福祉公团的『雇用、伤害险
综合服务系统』在网上申请。
申请疗养费和疗养补贴申请权的作废时效
- 作废时效期限
· 自接受疗养之日次日起3年间未行使疗养补贴申请权时,则过时作废(《劳动伤害险法》第112条第1项第1号)。
- 作废时效的中断
· 疗养补贴领取人申请疗养补贴时(包括申请疗养费),疗养补贴申请权的作废时效将被中断(《劳动伤害险法》第113条前段)。
· 因此在申请疗养费的情况下,自申请疗养费之日起倒算,超过3年的部分则疗养补贴申请权过时作废,但对于未满3年与将来可能发生的部分,则由于疗养费的申请而中断疗养补贴申请权的作废时效(《劳动伤害险法》第113条前段,大法院1989. 11. 14.宣判89Nu2318判决)。
· 由于需要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最初申请人申请疗养费而中断疗养补贴申请权作废时效时,因疗养费申请产生的时效中断效力对其他保险金也产生影响(《劳动伤害险法》第113条后段)。
疗养费的支付
疗养费的支付
- 自判决支付疗养费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支付疗养费(《劳动伤害险法》第82条第1项)。
- 对于作为疗养费支付的钱财,国家或者地方自治团体不得征收公共费用(《劳动伤害险法》第91条)。
未支付疗养费的申请与支付
- 未支付疗养费领取人的判决
· 按以下顺序决定未支付疗养费遗属间的领取权排名,相同排名者遵照各自所列顺序。 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相同排名的领取人超过2人以上,则平均支付给遗属(《劳动伤害险法》第65条第1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77条)。
√ 劳动者死亡当时与该劳动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与祖父母
√ 劳动者死亡当时未与劳动者共同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孙子女与祖父母或者劳动者死亡当时与劳动者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
√ 兄弟姐妹
· 父母以养父母为先,亲生父母次之;祖父母以养父母的父母为先,亲生父母的父母次之;父母的养父母为先,父母的亲生父母次之(《劳动伤害险法》第65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77条)。
· 尽管有领取人遗属排名,但如果劳动者留有遗嘱指定未支付疗养费的遗属时,则遵照遗嘱指定(《劳动伤害险法》第65条第4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77条)。
- 未支付疗养费的申请
· 疗养费领取人死亡时,其遗属如果想要代替已死亡的领取人领取未支付的疗养费时,必须向劳动福祉公团提交未支付保险金申请书[《劳动伤害险法》第81条,《赔偿业务处理规定》 第49条与附件第29号表]。
- 未支付疗养费的支付
· 自判决支付未支付的疗养费之日起,必须于14日以内支付疗养费(《劳动伤害险法》第82条第1项)。
禁止疗养费领取权的转让与扣押等
- 领取疗养费的权利在劳动者退休后也不会作废(《劳动伤害险法》第88条第1项)。
- 不得转让或者扣押,以及作为担保出让领取疗养费的权利(《劳动伤害险法》第88条第2项)。
征收非法所得
- 通过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疗养费者,将征收相当于上述金额2倍的金额(《劳动伤害险法》第84条第1项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