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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伤害险
疗养费支付理由
疗养费支付理由
- 劳动福祉公团可针对在工作中受伤的劳动者(以下简称为“受伤劳动者”)支付以下疗养费以代替在伤害险医疗机构中进行疗养[《劳动伤害险法》第40条第2项附记,《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8条第1项与《疗养业务处理规定》 第21条第3项、第4项]。
- 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中接受急诊等紧急疗养的情况中,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的疗养费
1. 由于该劳动者受伤的场所附近无伤害险医疗机构,不得已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接受疗养所承担的疗养费
2. 根据受伤劳动者的伤病状态,需要特殊医疗设施或者技术的情况下,由于所在地区附近的伤害险医疗机构中不具备所需设施或者技术,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中接受急诊等紧急疗养时,受伤劳动者所承担的疗养费
3. 1.或者2.项所描述情形中,受伤劳动者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后,为确认伤病状态在该医疗机构中接受门诊诊疗所承担的疗养费
4. 1.与2.描述的情形中,受伤劳动者在非伤害险医疗机构接受急诊后,在医疗机构或者药店所承担的疗养费
- 以下任何一项疗养补贴中的花费(仅限伤害险医疗机构未提供的情况)
· 假肢或者其他辅助器材的支付
· 护理
· 移送
- 其他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的疗养费
· 最初判定疗养补贴前,受伤劳动者因工伤接受疗养时的疗养费
· 受伤劳动者对于在必须进行保险关系成立申报的法定期限次日起至保险关系成立申报之日的期间中所发生的事故,接受疗养所承担的疗养费
· 在判定额外伤病或者再次疗养前,受伤劳动者因额外的伤病或者再次疗养,不得已接受疗养所承担的疗养费
· 判决支付疗养补贴当时,在负责疗养的伤害险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中接受急诊所承担的疗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