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种类
职业病的种类(《劳动伤害险》第37条第1项第2号)。
- 职业病:工作执行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暴露于因物理因素、化学物质、粉尘、病原体,超出身体负荷的工作等伤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 伤害性疾病:因工伤原因造成的疾病
- 在职场困扰、顾客的恶言恶语等引起的工作上的精神压力的原因下发生的疾病
-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职业病和伤害性疾病的因果关系
- 由于大多因工作原因出现职业病和伤害性疾病的劳动者医学、科学知识不足,难以证明工作和疾病之间因果关系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在《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4条中规定职业病的认定标准,满足《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4条规定条件时,则视为存在因果关系,认定为职业病,解决劳动者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问题。
职业病的认定标准
职业病的认定标准
- 劳动者患有属于《劳动基准法施行令》附表5规定职业病范围的疾病时(包括在怀孕中的劳动者流产·死产、早产的情况),如果满足以下所有条件,则视为职业病(职业性疾病)(《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5项与《劳动伤害险施行令》第34条第1项)。
· 劳动者在工作执行过程中涉及或者有过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中的经历时
· 经判定因涉及或者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中的工作时间、从事该工作的期间与工作环境等推断,可能导致劳动者患病时
· 经医学判定劳动者涉及或者暴露于有害、危险因素成为致病原因时
伤害性疾病的认定标准
- 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导致患病的劳动者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则视为职业病(《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5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4条第2项)。
· 由于工作原因受伤和疾病之间的因果关系得到医学认定时
· 不属于因基础疾病或者原有疾病自然导致的症状
※ “基础疾病”是指在当前疾病之前持续存在,成为当前疾病症状基础的病态,“原有疾病”是指以前发病的疾病已经被治愈,或者不再需要疗养的康复状态(《劳动特殊理论与工伤相关诉讼》,司法研修院,189页)。
职业病的具体认定标准
- 对于职业病的具体认定标准在《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附表3中有详细规定,具体疾病的类型如下所示(《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5项,《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4条第3项与附表3)。
· 脑血管疾病或者心脏疾病
· 肌肉骨骼系统疾病
· 呼吸系统疾病
·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
· 淋巴造血系统疾病
· 皮肤疾病
· 眼或者耳部疾病
· 肝蛭病
· 感染性疾病
· 职业性癌症
· 急性中毒等化学因素导致的疾病
· 物理因素导致的疾病
· 其他劳动者疾病和经判定与工作存在相应因果关系的疾病
职业病认定审议
职业病判定委员会的审议
- 劳动福祉公团为了审议是否属于职业病,在劳动福祉公团的分事务所设置职业病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判定委员会”)(《劳动伤害险法》第38条第1项)。
- 劳动福祉公团在判定是否属于职业病或者因职业病导致死亡时,必须考虑劳动者的性别、年龄、健康程度与体质等(《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5项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4条第4项)。
不属于判定委员会审议范围的疾病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则排除在判定委员会疾病审议范围之外(《劳动伤害险法》第38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实施规则》第7条)。
· 尘肺
· 二硫化碳中毒症
· 临时暴露于大量有害、危险因素影响范围之内,而导致的急性中毒症状或者经医学诊断等的疾病
· 为了判断是否是《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117条第1项第3号规定的职业伤害而接受检查,结果显示与职业有很强关联性的疾病
· 向《劳动伤害险法施行规则》第22条各号的韩国产业安全公团、其他有资格判断是否是职业病的机关进行咨询,结果认定与职业有很强关联性的疾病
· 其他符合劳动福祉公团规定的疾病,可明确判定工作与疾病之间存在相应因果关系的疾病
判定委员会的审议流程
- 劳动福祉公团分事务所所长对于需要判定委员会审议的有关疾病保险金申请或收到申请的案例,必须委托判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审议(《劳动伤害险法》第38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实施规则》第8条第1项)。
- 自判定委员会接受审议委托之日起,必须于20日以内审议判定是否属于职业病并告知劳动福祉公团分事务所所长(《劳动伤害险法》第38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实施规则》第8条第2项正文)。
※ 但,由于不得已的原因,在上述期限内无法结束审议时,仅限一次在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延长上述期限(《劳动伤害险法》第38条第2项与《劳动伤害险法实施规则》第8条第2项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