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意义
工伤的意义
- “工伤”是指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受伤、患病、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劳动伤害险法》第5条第1号)。
疾病导致的工伤认定标准
由于工作原因导致患病、伤残或者死亡
- 劳动者由于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描述的疾病,或者由于该疾病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情况视为工伤(《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1项第2号)。
· 工作执行过程中,由于接触或者暴露于因物理因素、化学物质、粉尘、病原体,超出身体负荷的工作等伤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而引发的疾病
· 导致工伤原因的疾病
· 在职场困扰、顾客的恶言恶语等引起的工作上的精神压力的原因下发生的疾病
· 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疾病
由于工作和与工作有关的原因,与疾病、伤残、死亡之间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的情况
- 尽管存在上述工伤认定标准,但如果工作和疾病、伤残、死亡之间不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则不视为工伤(《劳动伤害险法》 第37条第1项附记)。
- 相应的因果关系的意义
· “相应的因果关系”是指在基于一般经验和知识范围内,这样的事故会造成这样的灾难的因果关系必须能够得到认证。
- 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
· 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领取保险金者(劳动者或者遗属)承担(大法院2005. 11.10.宣判 2005Du8009判决)。
-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工作与伤害事故之间相应的因果关系不得按照一般人,而是必须依据该劳动者的健康和身体条件进行判断(大法院2008.1.31.宣判 2006Du8204判决, 大法院2005. 11.10. 宣判 2005Du8009判决)。
- 因果关系的证明程度
· 因果关系并不是必须要有明确的医学、科学性证明,根据劳动者就业当时的健康状态、发病原因、疾病内容、治疗经过等各事项,能够推测出工作与疾病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时,也将予以认证(大法院2007.4.12.宣判 2006Du4912判决)。
不属于劳动者故意、自害或者犯罪行为导致的疾病、伤残、死亡事故
- 由于劳动者的故意、自害或者犯罪行为,以及基于上述原因导致的疾病、伤残或者死亡不视为工伤(《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2项正文)。
- 但,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由于在正常认知能力明显低下的状态下的行为导致劳动者受伤、患病、伤残或者死亡时,则视为工伤(《劳动伤害险法》第37条第2项附件与《劳动伤害险法施行令》第36条)。
· 由于工作原因导致精神疾病,已接受或者正在接受治疗的人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出现的自害行为
· 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正在疗养的人员,由于该工伤,在精神异常状态下出现自害行为的情况
· 在其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精神异常的状态下出现自我伤害行为且能够证明其与工作原因存在因果关系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