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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贴
重新审查请当事人
重新审查申请人
- 对于失业补贴相关处分(以下简称为“原处分”)存在异议者,可向雇用保险审查官申请审查,对于该判决存在异议者,可向雇用保险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审查委员会”,《雇用保险法》第99条)申请重新审查(《雇用保险法》第87条第1项)。
重新审查申请代理人
- 重新审查申请人除法定代理人外,还可选任以下任何一项所描述者作为代理人(《雇用保险法》第88条)。
· 申请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
· 申请人公司法人的管理人员或者职员
· 律师或者注册劳务师
· 获得审查委员会许可者
重新审查申请人地位的继承
- 重新审查申请人死亡时,如果该重新审查申请人为失业补贴的领取人,则由《雇用保险法》第57条规定的遗属,其他继承人或者与重新审查申请对象原处分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继承者,分别继承重新审查申请人的地位(《雇用保险法》第89条第5项)。
- 重新审查申请人地位继承者,必须向审查委员会委员长提交附带继承地位相关证明材料的继承申请人地位申报表(《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142条、第124条,《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7条与附件第113号格式)。
重新审查申请的对方
- 重新审查申请以下达失业补贴相关处分的职业稳定机关的领导或劳动福利公团作为对方(《雇用保险法》第10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