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申请当事人
审查申请人
- 对于失业补贴相关处分(以下简称为“原处分”)有异议者,可向雇用保险审查官(以下简称为“审查官”,《雇用保险法》第89条)申请审查(《雇用保险法》第87条第1项)。
审查申请代理人
- 审查申请人除法定代理人外,还可选任以下任何一项所描述者作为代理人(《雇用保险法》第88条)。
· 申请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
· 申请人公司法人的管理人员或者职员
· 律师或者注册劳务师
· 获得审查委员会(《雇用保险法》第99条)许可者
审查申请人地位的继承
- 审查申请人死亡时,如果该审查申请人为失业补贴的领取人,则由《雇用保险法》第57条规定的遗属,其他继承人或者与审查申请对象原处分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继承者,分别继承审查申请人的地位(《雇用保险法》第89条第5项)。
- 审查申请人地位继承者必须向审查官提交附带继承地位相关证明材料的继承申请人地位申报表(《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124条,《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7条与附件第113号格式)。
审查申请的对方
- 审查申请以下达失业补贴相关处分的雇用中心作为对方(《行政审判法》第17条与《雇用保险法》第87条第1项)。
审查的请求
审查请求
- 审查请求必须提交填写有以下事项的审查申请书(《雇用保险法》第91条,《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125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9条正文与附件第114号格式)。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 被申请人,即处分机构的名称
· 审查申请对象处分的内容
· 知晓处分的日期
· 是否有被申请人,即处分机构关于审查申请的通知和通知内容
· 审查申请的目的和理由
· 审查申请年月日
※ 但,必要时审查申请人可不采用审查申请书格式(《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9条但书)。
审查申请期限
- 审查申请必须自知晓失业补贴相关处分之日起90日以内提起(《雇用保险法》第87条第2项)。
停止执行原处分
- 审查申请不会停止执行原处分(《雇用保险法》第93条第1项正文)
※ 但,审查官为避免因执行原处分造成重大危害,在紧急必要的情况下可利用职权停止执行原处分(《雇用保险法》第93条第1项但书)。
关于审查申请的判决
审查申请的审理期间
- 审查官必须自接到审查申请30日以内,对该审查申请作出判决(《雇用保险法》第89条第2项正文)。
※ 但,由于不得已的情况,在上述期限内无法作出判决时,仅限一次,可在不超过10日的范围内延长该期限(《雇用保险法》第89条第2项但书)。
关于审查申请的判决
- 审查申请自确认或知晓处分之日起,超过90日或违反法令规定的方式而无法进行修正时,审查官必须驳回该审查申请(《雇用保险法》第92条第1项)。
- 审查官完成审查申请的审理时,可全部或者部分取消原处分,或者驳回全部或者部分审查申请(《雇用保险法》第96条)。
审查申请判决的通知
- 审查官在审查申请判决书上必须就以下事项签字或者盖章(《雇用保险法》第97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129条与《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47条及附件第122号格式)。
· 案件编号与案件名称
· 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
· 被申请人,即处分机构的名称
· 主文
· 申请目的
· 理由
· 判决年月日
- 审查官判决后,必须向审查申请人与原处分的职业稳定机关的领导或劳动福利公团分别发送判决书原件(《雇用保险法》第97条第2项)。
判决的效力
判决的效力
- 判决自向审查申请人与职业稳定机关的领导或劳动福利公团发送原件之日起生效(《雇用保险法》第98条第1项)。
- 判决可约束执行原处分的职业稳定机关的领导或劳动福利公团(《雇用保险法》第98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