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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贴
审查请当事人
审查申请人
- 对于失业补贴相关处分(以下简称为“原处分”)有异议者,可向雇用保险审查官(以下简称为“审查官”,《雇用保险法》第89条)申请审查(《雇用保险法》第87条第1项)。
审查申请代理人
- 审查申请人除法定代理人外,还可选任以下任何一项所描述者作为代理人(《雇用保险法》第88条)。
· 申请人的配偶、直系尊亲属和卑亲属,或者兄弟姐妹
· 申请人公司法人的管理人员或者职员
· 律师或者注册劳务师
· 获得审查委员会(《雇用保险法》第99条)许可者
审查申请人地位的继承
- 审查申请人死亡时,如果该审查申请人为失业补贴的领取人,则由《雇用保险法》第57条规定的遗属,其他继承人或者与审查申请对象原处分有关的权利或者利益继承者,分别继承审查申请人的地位(《雇用保险法》第89条第5项)。
- 审查申请人地位继承者必须向审查官提交附带继承地位相关证明材料的继承申请人地位申报表(《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124条,《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37条与附件第113号格式)。
审查申请的对方
- 审查申请以下达失业补贴相关处分的雇用中心作为对方(《行政审判法》第17条与《雇用保险法》第87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