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通过不正当行为获取的失业补贴支付额
退还标准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失业补贴者,按以下标准可能会被要求退还全部或者部分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2条第1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04条)。
1. 退还全部已支付的失业补贴
2. 尽管存在上述1.的规定,但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由时(《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0条),(仅限一次不正当行为)则仅退还因该事由而获得的认证失业期间所支付的失业补贴
1)在失业认证对象期间中,申请失业认证时,未申报工作事实或者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2)申请失业认证时,在失业认证对象期间再就业活动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但是,聘用未满1个月的临时工符合上述1)项所描述情形者,虽然已经申报在失业认证期间工作的事实,但所申报工作天数与该期间中实际认证的工作天数相差3日以内时,则无关不正当行为次数,必须退还该失业认证期间支付的失业补贴。
3. 符合上述1)项事由者隶属于放宽求职补贴支付限制的不正当行为事由范围时,在雇用中心中心长针对本人或者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前,主动申报该不正当行为时,则仅退还按照该失业认证对象期间中获得认证的工作天数,所支付的求职补贴(仅限主动申报一次)
不正当领取失业补贴的追征
追征额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失业补贴者,不仅需要退还失业补贴支付额,可能还需要追加征收100分之100通过谎言或者其他方式获取的失业补贴额,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情况,将被征收乘以以下分类比率的所得金额(《雇用保险法》第62条第1项与《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05条第1项)。
1. 最终离职当时作为临时工的人员,在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之前1个月期间的工作天数超过3日未满10日(《雇用保险法》第40条第1项第5号)的情况:100分之30
2. 最终离职当时为建筑工地日工(依据《统计法》第22条第1款由统计厅长告示的韩国标准产业分类中建筑行业从事者),且依据《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1项第5号第2目规定不得存在连续工作记录的14天内,实际工作日数在3天以内时:100分之30
3. 不属于1.或2.项描述的情况中,诚实接受不正当行为调查,书面承诺立即缴纳不正当领取额时:100分之60
免除追征
-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者可免除追征(《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05条第2项)。
· 针对不正当行为者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展开调查前,主动申报不正当行为者
· 存在放宽不正当行为求职补贴支付限制事由(《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0条)者(仅限一次不正当行为)
· 经雇用中心中心长认定的明显难以维持生计者
用人单位业主的责任
用人单位业主的连带责任
- 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来自用人单位业主(包括用人单位业主的代理人、使用人及其他员工)的虚假申报·报告或证明的,将与失业补贴领取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雇用保险法》第62条第2项)。
失业补贴的退还等流程
退还与征收的判决
- 雇用中心中心长判决退还失业补贴与征收相当于失业补贴的金额后,必须立即利用失业补贴支付限制,退还命令与追征判决通知书通知该合格领取者(包括《雇用保险法》第62条第2项规定的用人单位业主)(《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1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06条第1项与附件第93号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