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失业补贴领取限制
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失业补贴领取限制条件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意欲获取失业补贴者,自领取该补贴或者将要领取之日起将无法获取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1项正文与第68条第1项正文)
- 但是,离职后获取与该补贴有关的新领取资格时,可领取与新领取资格对应的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1项但书与第68条第1项但书)。
可放宽失业补贴领取限制的不正当行为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仅限在该失业认证对象期间可领取促进就业津贴,但无法领取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2项正文,第68条第2项正文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0条)。
· 在失业认证对象期间中申请失业认证时,未申报工作事实或者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申请失业认证时,在失业认证对象期间再就业活动申报内容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但是,出现2次以上违反行为时,则从领取该补贴或者将要领取之日起,将无法获取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2项附记与第68条第2项但书)。
不正当行为导致的失业补贴领取限制效果
求职补贴领取限制的效果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或者意欲领取失业补贴者,即使出现无法领取求职补贴的情况,但适用《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3项与第4项规定时,则视为可领取该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3项)。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或者意欲领取失业补贴者,即使出现无法领取求职补贴的情况,但适用《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2项规定时,则视为可领取曾被认定为无法支付天数的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4项)。
※ 虽存在上述有关领取资格的新规定,但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求职补贴或欲领取求职补贴的人从领取其求职补贴之日或完成对失业认定的登记之日起往前追溯,在10年期间未能领取求职补贴3次以上的,则在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求职补贴之日或者完成对失业认定的登记之日至下列按各类型所规定的期间,不得领取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1条第5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0条之2)。
√ 未能领取求职补贴的次数为3次者:1年
√ 未能领取求职补贴的次数为4次者:2年
√ 未领取求职补贴次数为5次以上者:3年
促进就业津贴领取限制的效果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或者意欲领取失业补贴者,即使出现无法领取促进就业津贴、无法领取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情况,但适用《雇用保险法》第64条第4项规定时,则视为可领取早期再就业津贴(《雇用保险法》第68条第3项)。
针对不正当领取失业补贴的处罚
违反时的制裁
- 通过谎言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领取失业补贴等者,将被处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雇用保险法》第116条第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