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失业补贴
什么是未支付失业补贴
- 由于合格领取者死亡导致本该支付给该合格领取者的失业补贴未予以支付的情况下,可由该合格领取者的配偶(包括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者)、子女、父母、孙子女、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与合格领取者共同生活者申请领取未支付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7条第1项)。
未支付失业补贴的领取
申请领取未支付失业补贴
- 意欲申请领取未支付失业补贴者(以下简称为“未支付补贴申请者”),必须附带以下材料提交至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00条前段与附件第90号格式)。
· 未支付失业补贴申请书
· 可证明死亡事实的文件1份
· 家庭关系证明书与基本证明书(仅限单凭居民登记表复印件难以确认领取人的情况)
针对未支付失业补贴的失业认证
- 未支付补贴申请者意欲针对因合格领取者死亡而无法进行失业认证的期间进行认证,则必须前往已死亡的合格领取者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提交未支付失业补贴申请书和领取死亡合格领取者失业补贴所需的申报或相关资料,并获得该合格领取者的失业认证(《雇用保险法》第57条第2项前段,《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6条第2项、第3项)。
未支付失业补贴的领取方法
- 未支付补贴申请者必须前往死亡的合格领取者在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在失业认证申请书上填写并申报领取首个失业认证日未支付失业补贴的金融机构和账户(《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7条、第75条第1项前段,《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99条与附件第82号格式)。
- 未支付失业补贴将根据获得失业认证的天数,按照汇款至未支付补贴申请者指定金融机构账户的方式进行支付(《雇用保险法》第56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7条与第75条第2项)。
未支付失业补贴领取权的作废时效
未支付失业补贴的作废时效
- 如果3年未行使领取未支付失业补贴的权利,则过时作废(《雇用保险法》第107条第1项第2号·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