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居费
什么是移居费
- “移居费”是指合格领取者为了就业或者接受雇用中心中心长指示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而搬迁时领取的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7条第1项)。
移居费的领取
移居费的领取标准
- 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格领取者可领取移居费(《雇用保险法》第67条第1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90条第1项)。
· 就业或者接受职业培训等按照雇用劳动部长官规定的标准,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中心长认定有必要变更居住地时
· 聘用该合格领取者的用人单位业主不支付搬迁费用,或者即使支付,金额也未达到移居费金额时
· 若是为了就业而搬迁,则必须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移居费的核定
- 移居费的金额为合格领取者与依靠该合格领取者维持生计的同居亲属搬迁所需的一般性费用,按从合格领取者居住地至新居住地的正常路线进行核定(《雇用保险法》第67条第2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3条第1项)。
- 移居费根据搬迁距离按以下标准计算(《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3条第2项与《移居费通告》)。
分类
|
支付标准
|
支付额
|
韩国国内搬迁费
|
5吨以下的搬家货物
|
该搬家货物搬迁费的实际费用(包括云梯车或电梯使用费)
|
超过5吨的搬家货物(搬家货物超过7.5吨时,以7.5吨为上限)
|
5吨搬家货物所需的搬迁费实际费用(包括云梯车或电梯使用费)加上超过5吨,7.5吨以下搬家货物所需搬迁费实际费用(包括云梯车或电梯使用费)百分之50的金额
|
- 搬迁所需费用已由聘用该合格领取者的用人单位业主支付,或者计划支付时,则从核定的移居费中扣除该金额后进行支付(《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3条第3项)。
移居费的申请
- 合格领取者如果想要领取移居费,必须在移居费申请书上获得聘用该合格领取者的用人单位业主的确认,并和领取资格证一起提交至新居住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90条第2项,《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4条第1项与附件第99号格式)。
- 移居费申请书必须自搬迁之日起14日以内提交(《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4条第2项正文)。
· 但,出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则必须自该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以内提交(《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4条第2项但书)。
移居费的领取方法
- 移居费将按照汇入领取人指定金融机构账户的方式支付(《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90条第2项与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