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能力开发津贴
什么是职业能力开发津贴?
-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是指合格领取者接受雇用中心中心长指示的职业培训等时,在该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期间领取的失业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5条第1项)。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领取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领取限制
- 拒绝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雇用保险法》第60条第1项与第2项),则在求职补贴停发期间无法领取职业能力开发津贴(《雇用保险法》第65条第2项)。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核定
-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在合格领取者接受雇用中心中心长指示的职业培训等期间,成为求职补贴领取对象期间予以支付(《雇用保险法》第65条第3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8条第1项)。
-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金额仅在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期间予以支付,每日7,530韩元(《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8条第2项与《职业能力开发津贴通告》)。
※ 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的授给资格者因参加公共团体进行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或参加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委托机构进行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而获得交通费及餐费补贴时,最后领取的补贴将扣除这部分的金额。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申请
- 意欲领取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合格领取者,必须在失业认证日(《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85条第2项)提交领取资格证和听课证明书(《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8条第4项,《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0条与附件第83号格式)。
- 但是,最终失业认证日与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结束日不同时,则在培训结束日必须提交领取资格证和听课证书(《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10条与第85条第3项前段)。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的领取方法
-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将在该合格领取者求职补贴支付日予以支付(《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8条第3项)。
- 职业能力开发津贴将被汇入领取人指定金融机构的账户(《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8条第3项与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