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补贴
什么是伤病补贴
- 针对合格领取者申报失业后,由于疾病、受伤或者分娩等导致无法就业,无法获得失业认证期间,根据该合格领取者的申请,可替代求职补贴,领取相当于求职补贴日额的金额(以下简称为“伤病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1项正文)
伤病补贴的领取
领取伤病补贴排除对象
- 合格领取者拒绝前往就业中心介绍的职业就职,或者雇用中心中心长指示的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以及拒绝雇用中心中心长为促进再就业实施的职业指导时,在求职补贴停发期间无法领取伤病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1项附记)。
伤病补贴领取天数
- 伤病补贴的领取天数是以从该合格领取者求职补贴规定支付天数中,除去该领取资格已领取求职补贴的天数后所得的天数为限(《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2项前段)。
· 在这种情况下,伤病补贴领取者在适用《雇用保险法》规定[因不正当行为导致的补贴支付限制(《雇用保险法》第61条)]与退还命令等(《雇用保险法》第62条)时,视为领取相当于伤病补贴领取天数的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2项后段)。
申请领取伤病补贴
- 合格领取者如果想要申请领取伤病补贴,则必须在导致无法就业事由消除日起14日(领取期限在无法就业期间内结束时,则在领取期限结束后30日)以内,亲自或者由代理人将以下材料提交至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2条第1项正文,《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 第90条第1号,第107条第1项,附件第95号表与附件第96号格式)。
· 由于疾病、受伤申请支付伤病补贴的情况
√ 伤病补贴申请书
√ 填有疾病或者受伤的状态和名称,初诊和治愈年月日,医生或者其他诊疗负责人的证明书
· 由于分娩申请支付伤病补贴的情况
√ 伤病补贴(分娩时)申请书
√ 与分娩有关的证明书
· 领取资格证
- 但,出现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则必须自该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以内提交(《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2条第1项但书)。
工作等的申报
- 合格领取者在无法获得失业认证期间工作或者就业时,则必须在就业日后首个失业认证日将该事实填写在伤病补贴申请书上,并向雇用中心申报(《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5项,第47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3条,第69条第1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附件第95号格式)。
伤病补贴的领取方法
- 伤病补贴在无法就业事由消除后首个求职补贴领取日(无求职补贴领取日时,按雇用中心中心长规定的日期)进行支付(《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3项正文)。
- 合格领取者在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首个失业认证日申报,并在伤病补贴申请书上填写领取伤病补贴的金融机构账户后,该补贴将被汇入指定账户(《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3条,第75条第1项、第2项,《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107条第3项,第99条与附件第95号格式)。
※ 进行失业申报前,是否可领取伤病补贴
Q. 在进行失业申报前,由于疾病导致无法就业时也可领取伤病补贴吗?
A. 伤病补贴可在申报失业后,由于疾病、受伤、分娩等无法从事再就业活动时申请。因此在进行失业申报前由于疾病、受伤等导致无法就业时,必须申请领取期间延长,而不是申请领取伤病补贴(《雇用保险法》第48条第2项)。
伤病补贴的领取限制
伤病补贴的领取限制对象
- 合格领取者领取《劳动基准法》第79条规定的停业补偿金、《劳动伤害险法》第52条~第56条规定的停业补贴、除此之外的相关补贴,以及其他任何一项符合以下情形的补贴或者补偿金时,则不支付伤病补贴(《雇用保险法》第63条第4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82条第2项)。
· 停业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2项第2号)
· 赔偿金(《礼遇及援助义士等的相关法律》第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