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延长补贴
什么是特别延长补贴
- “特别延长补贴”是指由于失业率剧增等原因,合格领取者可超过失业认证期规定支付天数,而领取的延期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3条第1项)。
领取特别延长补贴
特别延长补贴领取事由
- 出现以下事由时可领取特别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3条第1项正文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4条)。
·每月领取求职补贴的人数(培训延长补贴、个人延长补贴或者特别延长补贴领取者人数除外)除以该月末投保人数所得比率,连续3个月分别超过100分之3时
· 每月领取资格申请率连续3个月超过100分之1时(仅限预计相同状况将会持续的情况)
· 每月失业率连续3个月超过100分之6时(仅限预计相同状况将会持续的情况)
· 由于失业率剧增等就业市场的恶化,经雇用政策审议会议决认为有必要支付特别延长补贴时
※ “投保人”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雇用保险法》第2条第1号)。
· 按照《征收雇用保险与劳动伤害险等保险费的相关法律》第5条第1项、第2项,第6条第1项,第8条第1项、第2项,第48条之2第1项及第48条之3第1项规定,已加入或者视为已加入保险的劳动者、艺术人或劳务提供者
· 按照《征收雇用保险与劳动伤害险等保险费的相关法律》第49条的2第1项、第2项规定,已加入或者视为已加入雇用保险的个体户
领取特别延长补贴排除对象
- 但是,离职后为保障生活稳定,具备一定标准以上收入的合格领取者等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合格领取者将排除在特别延长补贴支付对象之外(《雇用保险法》第53条第1项附记与《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97条)。
· 无论离职当时领取的金钱财务名称如何,领取金钱财物超过24个月(730日)支付基础工资日额上限额的合格领取者
· 由于失业者就业培训津贴超过特别延长补贴额等事由,放弃领取特别延长补贴的合格领取者
特别延长补贴的领取期间
- 可在60日范围内领取特别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3条第1项)。
- 领取特别延长补贴时,该合格领取者的领取期间为在该合格领取者领取期限的基础上加上延长的求职补贴天数后所核算的期间(《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1项)。
特别延长补贴的求职补贴日额
- 特别延长补贴的求职补贴日额为该合格领取者的求职补贴日额乘以100分之70所得的金额(《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2项)。
- 核定的求职补贴日额低于最低求职补贴日额时,则将最低求职补贴日额作为该合格领取者的求职补贴日额(《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3项)。
特别延长补贴的领取方法
- 雇用中心中心长若要支付特别延长补贴,则需事先通知合格领取者此事实,支付相关金额时,必须在领取资格证上填写失业认证日等(《雇用保险法施行规则》第96条)。
领取特别延长补贴的调整
特别延长补贴的相互调整
- 特别延长补贴将在该合格领取者可领取的求职补贴支付结束后进行支付(《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1项)。
- 正在领取特别延长补贴的合格领取者如果被支付培训延长补贴时,则停止支付特别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3项)。
- 正在领取个人延长补贴的合格领取者,除非已结束支付个人延长补贴,否则不支付特别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