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延长补贴
什么是个人延长补贴
- “个人延长补贴”是指就业特别困难,生活窘迫的合格领取者在具备一定条件时,超过失业认证日规定支付天数,可以领取的延长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2条第1项)。
个人延长补贴的领取
个人延长补贴的领取对象
- 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合格领取者可领取个人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2条第1项,《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3条第1项与《个人延长补贴领取条件中针对就学人员的通告》)。
· 失业申报之日起至求职补贴支付结束,听取雇用中心中心长的职业介绍(包括参与雇用中心中心长实施的深层咨询或集体咨询)3次以上,但仍未就业者,并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有需要扶养的亲属者
√ 未满18岁或者65岁以上者
√ 《促进残疾人雇用与职业康复法》规定的残疾人
√ 需要疗养1个月以上的患者
√ 无收入的配偶
√ 正在《高等教育法》第2条规定的学校或《高等教育法》第29条规定的研究生院就读者
※ 但可同时就业与学习的广播大学、通信大学、广播通信大学及网上大学等除外
· 支付基础工资日额和本人及配偶的财产总额低于以下标准者(《关于支付个人延长补贴的工资与财产标准通告》)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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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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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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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基础工资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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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领取者离职前在最终用人单位的支付基础工资日额低于80,000韩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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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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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合计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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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配偶持有住宅、建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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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配偶的财产税征税额合计额低于160,000韩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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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配偶的 财产税征税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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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配偶无持有的住宅、建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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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配偶的财产合计额低于2亿韩元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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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本人与配偶的财产税征税证明书(必需) ② 传贳、月租合同书(传贳、月租承租人) ③ 免费租赁确认书(免费租赁住宅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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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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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产税征税证明书必需以本人与配偶名义各提交1份最近颁发的证明书。财产税每年6月初征收 2. 无住宅、建筑时,必需在签发的财产税征税证明书中标明“无征税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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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取个人延长补贴
- 合格领取者如果想要领取个人延长补贴,则必须在求职补贴天数结束之前,向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提交以下材料(《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3条第3项,《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5条前段与附件第89号格式)。
· 个人延长补贴申请书
· 领取资格证
· 可证明本人、配偶财产规模的资料
个人延长补贴的领取期间
- 个人延长补贴最长可支付60日,为防止在一定时间内重复领取失业补贴,按照雇用劳动部长官规定的标准,上述支付期限可定为60日以下(《雇用保险法》第52条第2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3条第2项)。
- 领取个人延长补贴时,该合格领取者的领取期间为在该合格领取者领取期限的基础上加上延长的求职补贴天数后所核算的期间(《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1项)。
个人延长补贴的求职补贴日额
- 个人延长补贴的求职补贴日额为该合格领取者的求职补贴日额乘以100分之70所得的金额(《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2项)。
- 核定的求职补贴日额低于最低求职补贴日额时,则将最低求职补贴日额作为该合格领取者的求职补贴日额(《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3项)。
领取个人延长补贴的调整
个人延长补贴的相互调整
- 个人延长补贴将在该合格领取者可领取的求职补贴支付结束后进行支付(《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1项)。
- 正在领取个人延长补贴的合格领取者,如果被支付培训延长补贴时,则停止支付个人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3项)。
- 正在领取特别延长补贴的合格领取者,除非已结束支付特别延长补贴,否则不支付个人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