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延长补贴
什么是培训延长补贴
- “培训延长补贴”是指雇用中心中心长指示的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时,合格领取者在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期间超出失业认证规定支付天数所能领取的延期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1条第2项)。
培训延长补贴的领取
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的指示对象
- 考虑合格领取者的年龄、经历等,若有需要进行再就业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时, 具备以下条件的领取者,会收到来自雇用中心中心长的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指示(《雇用保险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与《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4条第1项)。
· 经认证为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容易再就业时
· 按照《国家技术资格法》第13条规定,无技术资格证或者即使有技术资格证,但劳动力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大幅下滑时
· 最近1年间未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时
· 自失业登记之日起,接受了雇用中心之长的职业介绍或职业咨询(仅限深层咨询或团体咨询)3次以上,却仍未能就业。
培训延长补贴的领取期间
-培训延长补贴的领取期间以2年为限(《雇用保险法》第51条第2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2条)。
- 领取培训延长补贴时,该合格领取者的领取期间为在该合格领取者领取期限的基础上加上延长的求职补贴天数后所合算的期间(《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1项)
培训延长补贴的求职补贴日额
-按照培训延长补贴分类计算的求职补贴日额为该合格领取者求职补贴日额的百分之百(《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2项)。
- 核定的求职补贴日额低于最低求职补贴日额时,则将最低求职补贴日额作为该合格领取者的求职补贴日额(《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3项)。
培训延长补贴的领取方法
- 雇用中心中心长若要支付培训延长补贴,则需事先通知合格领取者此事实,支付相关金额时,必须在领取资格证上填写失业认证日等(《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6条)。
领取培训延长补贴的调整
培训延长补贴的相互调整
- 培训延长补贴在该合格领取者可以领取的求职补贴支付结束后进行支付(《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1项)。
- 领取培训延长补贴的合格领取者,除非已结束支付该培训延长补贴,否则不支付个人延长补贴与特别延长补贴(《雇用保险法》第55条第2项)。
职业能力开发培训等的实施
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指示
- 雇用中心中心长在职业能力开发培训课程开始前,必须做出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指示(《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4条第2项)。
- 按照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指示接受职业能力开发培训时,培训机构所在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中心长必须每月检查该合格领取者的培训出勤状况(《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4条第3项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