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补贴领取期间
什么是领取期间
- “领取期间”是指从与求职补贴的领取资格有关的离职日次日起开始计算,为期12个月的期限(《雇用保险法》第48条第1项)。
求职补贴领取期间的延期
领取期间的延期事由
- 为期12个月的领取期间中,由于以下事由导致无法就业者,将上述事实在领取期间内向雇用中心申报时,在12个月的期限内加上无法就业的时间(超过4年时视为4年)作为规定支付天数的期限,领取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48条第2项与《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0条)。
· 怀孕、分娩、育儿
· 本人患病或者受伤(按照《雇用保险法》第63条规定,领取伤病津贴的疾病或受伤状况除外)
· 配偶患病或者受伤
· 由于配偶被派往国外等基于同居目的搬离居住地
· 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亲属与直系卑亲属患病或者受伤
· 《兵役法》规定的义务服役
· 由于犯罪嫌疑被拘留或者行刑(属于违反《刑法》,或者与职务有关的法律,被处以监禁以上刑罚,无领取资格者除外)
领取期间延期申请
- 意欲申报无法就业事实的人员,必须在领取期间内亲自或者通过代理人向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提交领取期间延期事由申请书及领取资格证(仅限签发领取资格证的情况)(《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1条第1项正文,《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3条第1项与附件第86号格式)。
- 但,出现自然灾害,履行《兵役法》规定的兵役义务,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时,则必须自该事由消除之日起30日以内提交(《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1条第1项但书)。
领取期间延期通知
- 雇用中心中心长如果认定最低基础日额申报属于领取期间延期事由,则申报人将自职业稳定机构长官处收到领取期间延期通知书,收回填有必要事项的领取资格证(《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1条第3项,《雇用保险实施规则》第93条第2项与附件第87号格式)。
领取期间延期事由变更等的申报
- 接到领取期间延期通知者,在该领取期间延期事由消除或者领取期间延期申请书中填写的内容中领取期间延期期间出现变更时,必须立即将该事实向申请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申报,并将领取期间延期事由变更等申报表、领取期间延期通知书与领取资格证一起提交(《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71条第4项,《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93条第3项、第4项与附件第86号格式)。
求职补贴规定支付天数
什么是规定支付天数
- “规定支付天数”是指一项领取资格可领取求职补贴的天数(《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1项前段)。
规定支付天数的核定
- 规定支付天数自等待期结束后的次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投保期间和年龄,截止至以下规定的天数(《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1项后段与附表1)。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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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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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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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上 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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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以上 未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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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未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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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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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日当前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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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50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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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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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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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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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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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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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以上与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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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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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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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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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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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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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职补贴等待期
Q. 获得求职补贴领取资格认证后,可以直接申请失业认证并领取求职补贴吗?
A. 自失业申报之日起计算,为期7天内视为等待期,无法获得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49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