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申报
失业申报
- 如果想要领取求职补贴,离职后必须立即前往雇用中心申报失业(《雇用保险法》第42条第1项本文)。
- 失业申报包括求职申请和领取资格的认证申请(《雇用保险法》第42条第2项)。
求职申请
求职申请
- 如果想要申报失业,则必须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Worknet官方网站)进行求职申请(《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61条第1项)。
申请领取资格认证
领取资格的认证
- 欲领取求职补贴者,应向雇用中心的中心长申请认定其满足求职补贴领取条件(以下称“领取资格”)的事实。(《雇用保险法》第43条第1项)。
提交领取资格认证申请书
- 申请求职人员必须向自身居住地所管辖的雇用中心提交领取资格认证申请书(《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61条第2项正文,《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82条第2项与附件第75号格式)。
决定是否具备领取资格
领取资格认证标准
- 领取资格认证申请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时,以最后离职的用人单位为标准,决定是否具备领取资格(《雇佣保险法》第43条第3项正文)。
· 投保人在被最后离职的用人单位聘用前,存在作为投保人离职的事实
· 不存在与最后离职之前离职时相关的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
- 但,最后离职时,作为临时工投保单位期间未满1个月者不具备领取资格时,不按临时工,以作为职工最后离职的用人单位为标准进行判定(《雇用保险法》第43条第3项但书)。
※ “临时工”是指聘用期未满1个月的人员(《雇用保险法》第2条第6号)。
- 为领取求职补贴而要登记失业的人,可要求离职前工作单位的经营者开具确认受保期、离职前一天的规定所工作时间等的资料(《雇用保险法》第42条第3项前段)。
签发领取资格证
- 申请人的求职补贴领取资格获得认证后,在首个失业认证日由雇用中心中心长签发保险领取资格证(以下简称为“领取资格证”)(《雇佣保险法》第43条第2项、《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62条第1项、《雇佣保险法实施规则》第83条第1项及附件第76号格式)。
※ 提交领取资格认证申请书者求职补贴领取资格未获得认证时,则该申请人将通过雇用中心中心长签发的领取资格否决通知书获知(《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62条第2项,《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83条第3项与附件第77号格式)。
保管领取资格证
- 合格领取者在规定支付天数或者求职补贴的延长支付天数有部分剩余的情况下就业时,为防止在领取期间再次离职或者停止以自主营利为目的的项目(以下简称为“个体经营”)时,为便于继续领取该领取资格求职补贴,则必须保管领取资格证(《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83条第2项)。
领取期间获得新领取资格认证时
-合格领取者在领取期间(《雇用保险法》第48条)或者延长补贴领取期间(《雇用保险法》第54条第1项),获得新领取资格认证时,按照新获得认证的领取资格领取求职补贴(《雇用保险法》第43条第5项)。
失业认证日的指定
失业认证日的指定与通知
- 提交领取资格认证申请书后,到访雇用中心,即可获得有关取得失业认证之日的指定、通知(《雇用保险法施行令》第61条第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