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补贴领取资格
求职补贴领取条件
- 劳动者投保人如果想要领取求职补贴,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1项):
· 依据《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2项的标准期间(以下简称“标准期间”)内的合计投保单位时间(指依据《雇佣保险法》第41条的投保单位时间)超过180天以上
· 尽管具备劳动就业的意向和能力,但仍未能就业(包括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时
· 离职原因不在领取资格限制事由(《雇用保险法》第58条)之列
· 积极致力于再就业
· 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雇用保险法》第43条)所属之月前一个月的第一天至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的工作天数之和不超过同期总天数的3分之1,或者作为建筑日工[是指依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大分类属于从事建筑业的人],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前连续14天无劳动明细(仅限最终离职当时临时工身份者)
· 最终离职日当时的标准投保单位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因领取资格限制事由(《雇用保险法》第58条)离职的事实时,在该投保单位期间中,作为临时工工作90日以上时(仅限最终离职当时临时工身份者)
标准期间的延长
- 标准期间规定为离职日前18个月,当劳动者投保人符合下列任一项时,按以下规定计算标准期间(《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2项、《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60条及《标准期间延长事由通告》)。
· 在离职日前18个月期间,因以下任何一项事由连续30日以上未收到报酬时:18个月再加算因该事由未收到报酬天数的期间作为标准期间(超过3年时视为3年)。
√ 疾病、受伤
√ 用人单位停业
√ 由于怀孕、分娩、育儿等停职
√ 受业主指派在国外工作(但,韩国国内支付工资的情况除外)
√ 《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中规定的争议行为
√ 由于照看患病、受伤的同居亲属(《民法》第777条规定的配偶、8寸以内的血亲、4寸以内的姻亲)而停职
√ 由于服兵役而停职
√ 被业主派往不适用雇用保险的营业场所时
√ 根据《雇用保险法》第21条第1项,不可避免地进行雇佣调整的企业主在赋予休假的同时,不支付休职津贴等财物时
√ 不正当解雇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离职日前24个月
√ 离职当时的一周规定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一周规定工作日数少于2天
√ 离职日前24个月内的投保单位期间中,满足上述条件至少90天以上
投保单位期间的计算
- 劳动者投保单位期间按照包含投保期间中支付工薪起始之日计算(《雇佣保险法》第41条第1项正文)。
- 计算投保单位期间时,如若最后获得投保资格之日前,存在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时,则与该求职补贴相关的投保资格丧失日前的时间段不计入投保单位期间(《雇用保险法》第41条第2项)。
投保期的计算
- 投保期以与该领取资格有关的离职当时适用保险的用人单位聘用期间(符合《雇用保险法》第10条和第1O条之2规定的适用除外)为准(《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3项正文)。
- 有在之前适用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存在丧失投保资格的事实,自丧失之日起3年内,在目前适用保险的用人单位获得投保资格时,则在投保期中合计之前适用保险用人单位的投保期(《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4项第1号)。
· 但,存在因丧失之前适用保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资格,而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时,则将之前适用保险用人单位的投保期排除在外。
求职补贴领取资格的限制
基于离职事由的领取资格限制
- 投保人出现以下任何一项雇用中心中心长认证的情况时,则视为丧失领取资格(《雇用保险法》第58条,《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01条第1项与附表1之2)。
1. 因自身重大责任被解雇的投保人如果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1)违反《刑法》或者与职务有关的法律,被判监禁以上刑罚的情况
2)对经营业务造成重大干扰或者财产损失时,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 接受供应商贿赂或款待,接受其所供应的次品,并导致生产出现问题的情况
· 向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运营商等提供业务机密或者其他信息的情况
· 捏造、传播虚假事实或者主导非法集体行动,对业务造成重大干扰或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
·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长期挪用、贪污或者渎职的情况
· 窃取产品或原料等,或非法转移的情况
· 人事、财务、会计主管职员伪造劳动者的工作业绩或者填写虚假文件等,对业务造成重大干扰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 故意损坏用人单位的器物,对业务造成重大干扰或者财产损失的情况
· 未经业主委任或同意,由其他人驾驶营业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
3) 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就业规定,长期无故缺勤的情况
2. 因个人原因离职的投保人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情况
1) 为了改行或者进行个体经营而离职的情况
2) 上述1.项的重大责任人未被解雇,被业主劝说离职的情况
3) 其他无正当理由离职的情况
※ 正当理由离职的情况如下所示(《雇用保险法实施规则》第101条第2项与附表2)。
· 在离职日前1年内,2个月以上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由的情况
√ 实际工作条件低于招聘时提出的工作条件,或者聘用后通常适用的工作条件的情况
√ 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
√ 规定工作支付的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法》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情况
√ 按照《劳动基准法》第53条规定,违反延长劳动限制的情况
√ 由于用人单位停业,所支付工资未达到停业前平均工资70%的情况
· 在用人单位因宗教、性别、身体残疾、工会活动等理由,受到不合理差别待遇的情况
· 在用人单位违背本人的意愿,遭到调戏、性暴力及其他性骚扰的情况
· 依据《劳动基准法》第76条之2,在职场遭受恶意刁难时
· 确定用人单位会出现破产、停业或者大量裁员的情况
· 因以下任何一项情形被业主劝说退休或者不可避免的裁员,以及按照雇用调整计划,招募希望退休人员而离职的情况
√ 业务的转让、收购、合并
√ 部分业务被废除或者改行
√ 由于职务制度的改订,导致组织被废除、缩小
√ 新技术的引进、技术创新等导致作业形态的变更
√ 出现经营不善,人事积压及其他与此相关的情况
· 由于以下任何一项情形导致通勤较为困难(指通勤时利用普通交通工具,往返于用人单位所需时间超过3小时以上时)的情况
√ 用人单位的搬迁
√ 调动至其他地区营业场所
√ 为了配偶或者与必须要抚养的亲属同住而搬家
√ 由于其它不可避免的理由导致通勤较为困难的情况
· 由于父母或者同居亲属患病、受伤等,本人必须照顾30日以上,在照料期间企业出于自身考虑不允许休假或者停职的情况下离职时
· 用人单位发生重大灾害(《产业安全保健法》第2条第2号),并且接到雇用劳动部长官就安全维护方面的纠正命令,但在纠正期限内未进行改正,导致面临相同灾难风险的情况
· 由于体力不足,身心残疾、疾病、受伤视力及听力、触觉减退等,导致投保人难以完成既定业务,企业出于自身原因改行或者在不允许停职的情况下,表达离职意向的意见书,根据业主的意见等被客观认证时
· 由怀孕、分娩、满8岁以下或者小学2年级以下子女(包括领养的子女)的育儿,《兵役法》规定的义务服役等导致难以继续执行工作,在业主不允许休假或者停职的情况下离职时
· 由于法令的制定、修订导致用人单位的业务内容违法相关规定,或者制造销售不同于就业当时的法令中禁止的产品或者劳务的情况
· 由于退休年龄的来临或者合同期到期无法继续上班的情况
· 鉴于除此之外的投保人和用人单位等方面的原因,通常在该条件下其他劳动者也会离职的事实得到客观认证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