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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补贴
求职补贴领取资格
求职补贴领取条件
- 劳动者投保人如果想要领取求职补贴,则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1项):
· 依据《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2项的标准期间(以下简称“标准期间”)内的合计投保单位时间(指依据《雇佣保险法》第41条的投保单位时间)超过180天以上
· 尽管具备劳动就业的意向和能力,但仍未能就业(包括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项目)时
· 离职原因不在领取资格限制事由(《雇用保险法》第58条)之列
· 积极致力于再就业
· 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雇用保险法》第43条)所属之月前一个月的第一天至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的工作天数之和不超过同期总天数的3分之1,或者作为建筑日工[是指依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大分类属于从事建筑业的人],领取资格认证申请日前连续14天无劳动明细(仅限最终离职当时临时工身份者)
· 最终离职日当时的标准投保单位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因领取资格限制事由(《雇用保险法》第58条)离职的事实时,在该投保单位期间中,作为临时工工作90日以上时(仅限最终离职当时临时工身份者)
标准期间的延长
- 标准期间规定为离职日前18个月,当劳动者投保人符合下列任一项时,按以下规定计算标准期间(《雇佣保险法》第40条第2项、《雇佣保险法施行令》第60条及《标准期间延长事由通告》)。
· 在离职日前18个月期间,因以下任何一项事由连续30日以上未收到报酬时:18个月再加算因该事由未收到报酬天数的期间作为标准期间(超过3年时视为3年)。
√ 疾病、受伤
√ 用人单位停业
√ 由于怀孕、分娩、育儿等停职
√ 受业主指派在国外工作(但,韩国国内支付工资的情况除外)
√ 《工会与劳动关系调整法》中规定的争议行为
√ 由于照看患病、受伤的同居亲属(《民法》第777条规定的配偶、8寸以内的血亲、4寸以内的姻亲)而停职
√ 由于服兵役而停职
√ 被业主派往不适用雇用保险的营业场所时
√ 根据《雇用保险法》第21条第1项,不可避免地进行雇佣调整的企业主在赋予休假的同时,不支付休职津贴等财物时
√ 不正当解雇
· 符合下列所有条件时:离职日前24个月
√ 离职当时的一周规定工作时间少于15小时,一周规定工作日数少于2天
√ 离职日前24个月内的投保单位期间中,满足上述条件至少90天以上
投保单位期间的计算
- 劳动者投保单位期间按照包含投保期间中支付工薪起始之日计算(《雇佣保险法》第41条第1项正文)。
- 计算投保单位期间时,如若最后获得投保资格之日前,存在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时,则与该求职补贴相关的投保资格丧失日前的时间段不计入投保单位期间(《雇用保险法》第41条第2项)。
投保期的计算
- 投保期以与该领取资格有关的离职当时适用保险的用人单位聘用期间(符合《雇用保险法》第10条和第1O条之2规定的适用除外)为准(《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3项正文)。
- 有在之前适用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存在丧失投保资格的事实,自丧失之日起3年内,在目前适用保险的用人单位获得投保资格时,则在投保期中合计之前适用保险用人单位的投保期(《雇用保险法》第50条第4项第1号)。
· 但,存在因丧失之前适用保险用人单位的投保资格,而领取求职补贴的事实时,则将之前适用保险用人单位的投保期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