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外国留学生
依就业变更滞留资格
在大韩民国以留学或韩国语研修等为目的滞留需要取得留学(D-2)或一般研修(D-4)的滞留资格,但是以就业为目的滞留时,应取得适合就业的滞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10条及第10条之2、《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2条及附表1之2)
因此,结束教育课程后在国内就业的,应取得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把滞留资格变更为适合就业的滞留资格。(《出入境管理法》第2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