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登记的意义
购买汽车后,应在驾驶前把汽车登记在汽车登记簿。但是临时运行许可(《汽车管理法》第27条第1项)时,在该许可期间内,即使不进行汽车登记,也可以驾驶汽车。(《汽车管理法》第5条)
※ 违反这一规定未进行汽车登记驾驶汽车的,处以2年以下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罚金。(《汽车管理法》第80条第1号)
购买新车时进行新车登记;购买二手车的,进行移转登记。(《汽车管理法》第8条及第12条)
新登记
购买机动车登记簿上未登记的新车的情况,驾驶该车辆前应进行新登记(《机动车管理法》第8条第1项、第3项)。
※ 违反这一规定未申请新登记的,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管理法》第84条第4项第1号)。
提交资料
- 购买汽车的本人或销售汽车的制造、销售人等都可以进行新登记。新登记时向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称为“市道知事”)提交汽车新登记申请书及下列资料。(《汽车管理法》第8条,《汽车登记令》第18条及《汽车登记规则》第27条)
1. 申请人未同意负责公务员根据《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共同利用行政信息的方法确认的
﹒ 可以确认汽车的主要使用地的驾驶证复印件或外国人登录事实证明等(限于个人申请)
﹒ 进口事实证明(限于进口车)
2. 证明所有权的资料(仅限不能凭借进口申报凭证或可替代其的海关证明文件来证明其所有权的情况下提交)
3. 下列任一资料
﹒新车:汽车制造证
﹒进口车:进口申报凭证或可替代其的海关证明文件(但,依据《汽车管理法施行规则》第34条具备自身认证能力的进口人进口的情况除外)
﹒取得临时运行许可的汽车:临时运行许可证及临时运行许可牌照
﹒重新登记注销的汽车:新检查证明书
﹒根据《汽车管理法》第30条之4,免除自我认证的汽车:新检查证明书
﹒由代理人申请时: 委任书及可确认委任人身份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公司法人需出具法人印章证明书,但公司法人出具的印鉴证明能够经由登记政府机构进行对照、确认真伪时,可不提交)
﹒代理人申请的情况:委托书以及可以确认委托者身份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是法人时,指法人印鉴证明书)
- 政府登记机关,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及《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的行政信息共享,确认可确认汽车原使用地信息(居民登记表、驾照或外国人登记事实证明)的文件等,如申请人不同意确认,或无法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及《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的行政信息共享进行确认,则应提交相应文件(法人登记簿除外)(《汽车登记规则》第27条第2项)
移转登记
购买汽车登记簿上登记的二手汽车的,驾驶该汽车时应进行移转登记。(《汽车管理法》第12条第1项)。在此情形,应从购买汽车之日起15日以内(受赠的汽车为从受赠之日起20日以内,继承的汽车为从继承开始之日所属的月份末日起6个月以内)申请移转登记。(《汽车登记令》第26条)
※ 无正当理由违反这一规定未进行移转登记的,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汽车管理法》第81条第2号)
汽车销售人或受让人(购买汽车的人)可以申请移转登记,受让人未申请移转登记的,出让人可以申请。
提交资料
- 移转登记时,须向市、道知事提交移转登记申请书及下列资料。(《汽车管理法》第12条,《汽车登记令》第27条第1项及《汽车人登记规则》第33条)
1. 汽车出让证明书(限于买卖的情形)
※ 汽车出让证明书样式
﹒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直接交易汽车的:《汽车登记规则》附件第15号样式
﹒由汽车销售人员(包括汽车拍卖场的开设人)出售或代理汽车的:《汽车登记规则》附件第16号样式
2. 出让人的印签证明、本人签字事实确认书或电子本人签字确认书的发放证【只限于因买卖而进行的移转登记的情形提交,并应在印鉴证明书的使用用途栏(以本人签字事实确认书为例,是指除了相关不动产以外的用途栏,以电子本人签字确认书的发放证为例,是指用途栏。)记载系为出售汽车的用途及受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但是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除外。
第一,汽车交易商出售或代理的情况
第二,在汽车拍卖场的开设人实施拍卖的情况下,应提交证明拍卖交易的文件(应包括汽车登记号码、受让人、成交金额及拍卖日期等)的原件。
3. 赠与证书(限于受赠的情形)
4. 出售决定书(限于根据《汽车管理法》第26条第3项出售的情形)
5. 确定判决复印件(限于基于判决转移所有权的情形)
6. 代理人申请的情况,委托书以及可以确认委托者身份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如果是法人,指法人印鉴证明书)
- 政府登记机关,应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及《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的行政信息共享,确认汽车的原使用地确认信息、汽车登记原件及继承时可证明继承事实的家属关系记录事项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申请人不同意确认,或无法通过电子信息处理组织及《电子政府法》第36条第1项的行政信息共享进行确认,则应提交相应文件(法人登记簿除外)(《汽车登记规则》第33条第1项后段)。
汽车登记证的管理
新登记或移转登记时,发放汽车登记证。(《汽车管理法》第8条第2项,《汽车登记规则》第35条)
机动车的使用者应随时将车辆登记证放在车内。如无车辆登记证或者无法识别,应申请重新签发(《机动车管理法》第18条)。
※ 违反这一规定,不备置汽车登记证驾驶汽车的,处以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汽车管理法》第84条第2项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