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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的发放
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的意义
- 国际驾驶证是指根据日内瓦协定(指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有关道路交通的协定》)及维也纳协定(指1986在维也纳签订的《有关道路交通的协定》),由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正文、第1号、第2号及第3号)
- 国际驾驶证可以在本国的驾驶证考场等取得。
- “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是指韩国和外国之间根据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签发的驾驶证的协议、协定或约定,由具有外国权限的机构签发的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正文及第4号)
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的效力
-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入境时,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用该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机动车(轿车、旅行车、货车、特殊车辆、排气量超过125CC的二轮机动车)以及摩托化自行车(包括排气量在125CC以下的二轮机动车和排气量小于50CC的装原动机的车辆]。在此情形,可以驾驶的机动车种类以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上记载的种类为限(《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
※未办理大韩民国的驾驶证(包括停止驾驶证效力的情形)或未办理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包括禁止驾驶和有效期间届满的情形)驾驶汽车的,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1项)
-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在大韩民国境内驾驶汽车的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禁止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驾驶汽车等。(《道路交通法》第97条第1项)
1. 具有妨害安全驾驶的后天性身体残疾等,应随时接受适应能力检测的人员,未接受适应能力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2. 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
3. 违反《道路交通法》或违反根据《道路交通法》做出的命令或处分的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人员的注意事项
-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人员在驾驶时应携带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警察公务员要求提示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时应遵从指示。(《道路交通法》第92条)
※驾驶汽车等时,如果不携带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或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56条第1号),未遵从警察公务员的提示驾驶证要求或为确认驾驶人员的陈述要求的,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5条)

拘留和罚款

拘留是指拘禁受刑人,限制自由的自由刑中最轻微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轻犯罪等轻微犯罪。拘留期间为1日以上30日以下。(《刑法》第46条)

罚款是指与罚金相同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轻犯罪等轻微犯罪。罚款的范围为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刑法》第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