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的发放
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的意义
- 国际驾驶证是指根据日内瓦协定(指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有关道路交通的协定》)及维也纳协定(指1986在维也纳签订的《有关道路交通的协定》),由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正文、第1号、第2号及第3号)
- 国际驾驶证可以在本国的驾驶证考场等取得。
- “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是指韩国和外国之间根据相互认可对方国家签发的驾驶证的协议、协定或约定,由具有外国权限的机构签发的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正文及第4号)
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的效力
-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入境时,入境之日起1年内可以用该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等[机动车(轿车、旅行车、货车、特殊车辆、排气量超过125CC的二轮机动车)以及摩托化自行车(包括排气量在125CC以下的二轮机动车和排气量小于50CC的装原动机的车辆]。在此情形,可以驾驶的机动车种类以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上记载的种类为限(《道路交通法》第96条第1项)。
※未办理大韩民国的驾驶证(包括停止驾驶证效力的情形)或未办理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包括禁止驾驶和有效期间届满的情形)驾驶汽车的,处以1年以下徒刑或3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道路交通法》第152条第1项)
-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在大韩民国境内驾驶汽车的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禁止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驾驶汽车等。(《道路交通法》第97条第1项)
1. 具有妨害安全驾驶的后天性身体残疾等,应随时接受适应能力检测的人员,未接受适应能力检测或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2. 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
3. 违反《道路交通法》或违反根据《道路交通法》做出的命令或处分的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人员的注意事项
- 持有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人员在驾驶时应携带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警察公务员要求提示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时应遵从指示。(《道路交通法》第92条)
※驾驶汽车等时,如果不携带国际驾驶证或相互认可外国驾驶证,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或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56条第1号),未遵从警察公务员的提示驾驶证要求或为确认驾驶人员的陈述要求的,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5条)
拘留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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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指拘禁受刑人,限制自由的自由刑中最轻微的一种刑罚,主要适用于轻犯罪等轻微犯罪。拘留期间为1日以上30日以下。(《刑法》第46条) 罚款是指与罚金相同的财产刑,主要适用于轻犯罪等轻微犯罪。罚款的范围为2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刑法》第4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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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驾驶证的取得
能否参加国内驾驶证考试
- 外国留学生可以参加大韩民国实施的驾驶证考试,取得大韩民国驾驶证。
- 驾驶证考试可以在驾驶证考场直接参加,也可以通过汽车驾驶证学院参加,由本人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方法。
提供指纹信息
- 地方警察厅需要以欲领取驾照的登录外国人为对象确认本人身份的,可以通过警察厅长向法务部长官请求提供相关外国人的指纹信息(《道路交通法》第137条的2第2款)。
驾驶证考试科目
- 驾驶证考试科目分为适应能力检测、学科考试(法令科目及检验科目)、技能考试、道路考试,全部合格后才能取得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83条及第85条第1项)
- 但是外国留学生持有外国有权机关发放的驾驶证时(临时驾驶证或练习驾驶证、二轮汽车及安装原动机装置的自行车驾驶证除外),可以免除下列驾驶证考试科目。(《道路交通法》第84条第1项第3号、第2项),《道路交通法实施令》第52条及附表3)
免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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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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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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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能力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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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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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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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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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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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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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承认大韩民国驾驶证的国家的驾驶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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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一般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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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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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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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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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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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不承认大韩民国驾驶证的国家的驾驶证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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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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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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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的效力
- 持有外国驾驶证的人员,取得韩国驾驶证时,仅限有以下事由时收回其外国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84条第3项及《道路交通法施行令》第52条第5项)。
1. 签发外国驾驶证的国家要求收回相应外国驾驶证的情况
2. 签发外国驾驶证的国家对持有韩国驾驶证者免除部分或全部驾驶证考试,并且签发外国驾驶证时回收其韩国驾驶证的情况
- 获得驾驶证的人员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则可能会被撤销驾驶证(包括驾驶员已获得的所有领域驾驶证,同下。)或者终止驾驶证的效力(《道路交通法》第93条及《道路交通法实施规则》第91条第1项附表28第2号)。
1. 醉驾的
2.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4条第1项或者第2项后半段的人再次违反,符合驾驶证停止事由的
3. 有合理的理由认为驾驶人员醉驾,但拒绝警察公务员的酒精测试的
4. 因服用药物等原因,在不能正常驾驶的危险的状态下驾驶汽车的
5.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第1项,进行共同危险行为的
6.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46条3规定,莽撞驾驶时
7.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17条第3项,以高于同法第17条第1项以及第2项规定的最高时速100千米的速度运转机动车3次以上的
8. 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伤,未即时采取救护等必要措施或未报案
9. 符合《道路交通法》第82条第1项第2号至第5号的任一事由,不能领取驾驶证的
10. 依照《道路交通法》第82条不能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取得驾驶证,或停止驾驶证效力期间发现取得驾驶证或可取代驾驶证的证明书的
11.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取消的驾驶证的范围限于驾驶员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驾驶证)
12. 未接受《道路交通法》第87条第2项或第88条第1项规定的适应能力检测或适应能力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13. 驾驶中因故意或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
14. 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利用机动车等做出违反《刑法》第258条之2(特殊伤害)、第261条(特殊暴力)、第284条(特殊胁迫)或者第369条(特殊损坏)的行为的
15. 持有驾驶证的人员利用汽车等做出违反《国家保安法》、杀人、遗弃尸体、放火,抢劫、强奸、强暴,掠夺、引诱、监禁,惯窃(运送偷盗的物品的)、妨害交通(限于作为团体成员或多数人中的一人妨害交通的情形)的行为的
16. 偷盗或抢夺他人的车辆的
17. 代替他人参加驾驶证考试的
18. 殴打执行《道路交通法》规定的交通管制任务的警察公务员等及市、郡公务员的
19. 向他人出借驾驶证或借用他人驾驶证的
20. 驾驶未按照《机动车管理法》登记或未取得临时运行许可的机动车(二轮机动车除外)的
21. 取得第1种一般驾驶证及第2种一般驾驶证之前有被撤销练习驾驶证的事由的
22. 根据其他法律,有关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要求撤销或禁止驾驶证的(在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正当理由,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请求取消驾驶证或在1年范围内吊销驾驶证)
23. 违反《道路交通法》第39条第1项或者第4项,驾驶货物机动车的
24. 违反《道路交通法》或违反依《道路交通法》做出的命令或处分的
25. 持有驾驶证的人为了让自身的驾照失效,自愿向市·道警察厅长申请放弃驾照的。但是,申请失效的驾照属于被取消、吊销对象以及处于失效期的情况除外。
※ 符合上述第2号、第3号、第9号、第10号、第11号、第12号(超过定期适应能力检测期限的除外)、第18号、第20号、第21号、第25号的情况,必须取消驾驶证(《道路交通法》第93条第1项但书)。
持有驾驶证人员的注意事项
- 持有驾驶证人员在驾驶时应携带驾驶证,警察公务员要求提示驾驶证时应遵从指示。(《道路交通法》第92条)
※ 驾驶汽车等时,如果不携带驾驶证,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或罚款(《道路交通法》第156条第1号),未遵从警察公务员的提示驾驶证要求或为确认驾驶人员的陈述要求的,处以2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拘留。(《道路交通法》第155条)
- 市·道警察厅长需要以持有驾照的登录外国人为对象确认居留地或住处的,可以通过警察厅长向法务部长官请求提供相关外国人的居留地或住处信息(《道路交通法》第137条之2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