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移物品的承认范围
不属于迁移物品的物品
- 除了属于不合适迁移物品的下列物品以外,海关长考虑居住迁移的理由、居住期间、职业、家人数、其他情况,承认迁移物品时,可以不征收关税等。【《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4条第1款】
1. 受到别人的委托而搬入的整个物品
2. 对个人用或家庭用不合适的物品
3. 对职业不合适的物品
4. 与迁移的人数相比过多搬入的物品
5. 其他海关长判断不可以承认迁移物品的物品
※居住期间的确认
上述居住期间的确认遵守下列之一(《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4条第3款)。
1. 原则是韩国国民通过游客信息系统或行政信息共同利用业务门户网站确认出入境日期,对象提前接收出入境事实证明书而提交时,证明上记载的外国滞留期间
2. 驻外永久居住权人为就业入境时用韩国雇佣合同书进行确认,为永久归国入境时用外交部长官发放的护照实效确认书等进行确认
3. 外国人用地方出入境·外国人官署负责人发放的外国人登录证(发放之前是签证)或韩国雇佣合同书等进行确认
按家人人数的迁移物品承认数量
- 以耐久性家庭用品为例,海关长按下列表承认迁移物品,但考虑居住环境等可灵活运行(《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4条第2款)。
家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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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物品承认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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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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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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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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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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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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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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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名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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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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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物品的搬入
迁移物品的搬入期间
- 为了迁移物品得到承认,自从迁移人入境日起六个月内到达韩国境内(是指装当前迁移物品的船舶或飞机到港的日期。如下相同)。(【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5条第1款)
- 属于下列任一情况者的迁移物品应当自下列规定之日起6个月内到达韩国(《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5条第2项)。
· 入境后放弃外国永久居住权的人:放弃外国永久居住权的日期
· 入籍人:注销外国国籍的日期或取得韩国国际的日期
· 国籍回复人:回复国籍的日期或失去外国国籍的日期
即使经过期间也被承认迁移物品的情况
- 如果属于下列之一,海关长可以将自从迁移人入境日起过六个月搬入韩国境内的物品承认迁移物品(《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5条第3款)。
· 经认定有天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倒闭等导致迁移物品无法在期限内运入的情况
· 虽然自《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5条第2项规定之日起经过了6个月,但经海关长承认在一定时期内,只能居住在外国或韩国居住地的情况
· 因上述两个事由而经海关长承认为不得已的情况
对迁移物品的征税
必须征税的物品
- 海关长应对迁移人搬入韩国境内而不属于免税的下列物品(确认在韩国出境时搬出的物品除外)进行征税。这时属于下列第一款到第四款、第六款的物品不管使用与否,进行征税(《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6条第1款及第2款)。
1. 船舶
2. 飞机
3. 汽车(从韩国出口的汽车;在韩国常住,为采访入境的外籍记者首次入境时运入的采访车辆,经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确认为采访用的汽车除外)
4. 宝石、珍珠、鳖甲、珊瑚、琥珀、象牙及使用这些材料的产品,每个征税价格为500万韩元以上的
5. 通常被承认家庭用,在进入韩国前使用时间不到三个月的物品
6. 超过迁移货物承认范围的物品(这时选定征税对象时,以有利于货主的方向适用)
征税价格的解决
- 搬家物品或短期滞留者携带物品(以下称“搬家物品等”)的征税价格,遵照《关于关税评估运营的告示》规定,对于超过上述搬家物品认证范围的征税对象搬家物品,适用以下标准(《关于搬家物品进口通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7条第1项):
· 使用时间小于3个月:新品价格的80%
· 使用时间小于6个月:新品价格的80%
· 使用时间等于或高于6个月,小于1年:新品价格的40%
· 使用时间等于或高于1年:新品价格的20%
- 虽然如此,就汽车征税价格而言,在定期发行的关于汽车价格的手册刊载的新车价格(List Price)上根据《关于关税评估运营的告示》附表2的标准扣除因最初登记日至进口申报日的使用而价值减少的部分后,包括运输费及保险费。但,如果提交客观上可举证的实际购买价格资料时,可承认其价格(《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7条第2项)。
迁移物品搬入明细单的制作及进口申报
搬入明细单的制作及进口申报人
- 迁移物品等应以申报人的名义进行进口申报。但,迁移物品搬入明细单可以由属于下列之一的人制作(《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8条第1款)。
· 迁移人或短期滞留者(以下简称“迁移人等”)
· 迁移人等的陪同家人
· 受到迁移人等的委托的人或以家族关系证明书等证明家人的人
提交文件
- 要申报迁移物品等的进口,应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这时,如果属于下列第1款及第2款,应通过关税厅电子报关系统传送文件(《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8条第2款)。
1. 进口申报书
2. 迁移物品搬入明细单
3. 包装明细单
4. 提单、货运单、联合运输单据等运输相关单据
5. 确认居住时间的文件
6. 汽车相关文件
7. 入境时申报携带带入(包括另外寄送物品)的文件(限于有携带带入文件的情况)
8. 其他海关长认为在迁移人等判定、居住期计算、计税金额决定等迁移物品等报关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文件
填写内容时要注意的物品
- 申报人对下列之一的物品进行进口申报时,在进口申报书的1栏填写1个品目,其他不属于征税对象的物品统一在品名栏上填写“HOUSEHOLD GOODS”(《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8条第3项)。
· 必须征税的物品
· 报关后,为在韩国注册等需要进口申报受理凭证的物品,如汽车、列强等
· 申报人为了事后证明等,要在进口申报书区分而填写的物品
纳税
进口申报受理后纳税
- 就要纳税的迁移物品等而言,原则是受理进口申报后纳税。但是,属于下列之一的人进行申报时,可能要求提供与关税相当的担保(《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1条第1项,《关税法》第248条第2项第1号、第2号、第3号及第4号)。
· 因违反《关税法》或《关于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等相关退税的特例法》第23条而被处以有期徒刑实刑,刑罚执行完毕(包括视为刑罚执行完毕的情况)或豁免后尚未经过2年的人
· 因违反《关税法》或《关于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等相关退税的特例法》第23条而被处以有期徒刑缓刑,正处于缓刑期的人
· 依照《关税法》第269条至271条、第274条、第275条之2、第275条之3或《关于出口用原材料关税等相关退税的特例法》第23条而被处以罚金刑或受到通报处分,收到罚金刑宣判或履行通报处分后尚未经过2年的人
· 以《关税法》第241条或《关税法》第244条规定的收入申报日为准,近2年间有滞纳关税等税金事实的人
纳税期限
- 迁移人等应自收到缴纳通知日起15天内纳税(《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1条第2项)。
滞纳金的征收等
- 迁移人等在纳税期间内未纳税时,海关长应催促纳税。海关长将催款函送达到滞纳人时,应立即向负责滞纳处分的首尔海关长或釜山海关长通报滞纳明细,送达相关文件(《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1条第3项)。
征收滞纳税
- 由于迁移人等未对征税对象迁移物品进行进口申报,海关长对迁移人等征收关税时,作为滞纳税征收相当于当前物品征收税额(包括关税及内地税)的百分之二十的金额(《关于迁移物品进口报关事务处理的告示》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