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外国留学生
入境
入境审查
- 取得签证(VISA)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进入韩国。因为签证只不过是领事对许可进入韩国的推荐行为,所以进入韩国时应在入境的出入境港(指《出入境管理法》第2条第6号的出入境港。以下称为“出入境港”),根据《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5条,向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提交护照和入境申报单,接受入境审查(《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1项)。
※ 未接受入境审查入境的,处以5年以下徒刑或5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出入境管理法》第93条之3第1号)。
- 抵达大韩民国出入境港后,外国留学生向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提交护照及入境申告书,并回答询问。(《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5条第1项本文)。在此情形,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应审查外国留学生是否具备下列要件后,决定是否准许其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1项、第3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5条第2项,《出入境管理法实施规则》第19条)。
1. 护照及签证有效(但签证限于《出入境管理法》要求的情形)
2. 出入境管理法7条之32项规定的事先旅行许可书有效
3. 入境目的与滞留资格相符
4. 滞留期间是否符合法务部令(留学或研修为2年以内,短期综合为90日以内)规定的期间
5. 不属于《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的禁止或拒绝入境对象
6. 不属于出入境规制对象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交入境申告书(《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5条第1项但书):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所述,外国人登记有效的;
· 根据《关于在外同胞出入境与其法律地位的法律》第6条所述,国内住所申报有效的;
· 法务部长官规定的其他情形。
- 要入境的年满17周岁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接受入境审查时,在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指定的信息化机器上留下用于确认是否与本人一致的指纹·脸部信息·虹膜信息以及掌纹等个人信息(以下称为“生物信息”),接受本人验证程序。但是,因食指受损或其他事由而无法提供食指指纹的情况,应按大拇指、中指、无名指、小拇指的顺序提供指纹(《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之2第1项、《出入境管理法施行规则》第19条之2)。
·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在外国留学生不提供生物信息时,可以不准其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之2第2项)。
入境许可
- 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完成入境审查后,许可入境时在护照及出入境申告书上加盖入境审查章或发放入境审查证,入境审查图章和入境审查证上必须记载许可的滞留资格及滞留期间。(《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及《出入境管理法实施令》第15条第1项)
禁止及拒绝入境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禁止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1项)
1. 传染病病人、吸食毒品者及其他有危害公共卫生危险的人员
2. 依据《枪炮、刀剑、火药类等安全管理法》规定,非法携带枪炮、刀剑、火药类等入境者
3. 有合理理由认为可能实施危害大韩民国利益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的人员
4. 有合理理由认为可能实施危害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或善良风俗的行为的人员
5. 不具有分辨能力,且在国内没有辅助其滞留活动的人员的精神病人,不能承担国内滞留费用的人员及其他需要救护的人员
6. 驱逐出境后未经过5年的人员
7. 1910年8月29日至1945年8月15日为止,接受日本政府、与日本政府处于同盟关系的政府、受日本政府影响的政府的指示或联系下以人种、民族、宗教、国籍、政见等为理由,参与屠杀、虐待人的人员
8. 其他具有类似于上述第1号至第7号事由的人员,法务部长官认为其不适合入境的人员
- 另外,外国留学生本国基于上述禁止入境事由以外的其他事由禁止大韩民国国民入境时,可以与其相同的理由拒绝外国留学生入境。(《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第2项)
入境许可的撤销及变更
- 外国留学生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有可能撤销或变更入境许可。(《出入境管理法》第89条第1项)
1. 身份担保人撤回保证或无身份担保人的
2. 发现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签证的
3. 违反许可条件的
4. 因情事变更发生无法维持许可状态的重大事由
5. 另外,有重大违反《出入境管理法》或其他法律或违反出入境管理公务员正当的职务命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