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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追加计算关于因分娩的国民年金投保时间)
追加关于因分娩的国民年金投保时间
- 曾经或现在属于国民年金投保人且有2名以上子女者取得老龄年金领取资格的(包括依据《国民年金法》第19条规定将一定期间加算到投保期间时可取得老龄年金领取资格的情形),在最长不超过50个月的范围内,将下列期间加算到国民年金投保期间之中。(《国民年金法》第19条第1款及《国民年金法施行令》第25条第1款)
1. 有2名子女的:12个月
2. 有3名子女的:30个月(相当于2名子女的12个月 + 从第三胎开始,每超过1名再加上18个月)
3. 有4名子女的:48个月(相当于2名子女的12个月 + 从第三胎开始,每超过1名再加上18个月)
4. 有5名以上子女的:50个月(相当于2名子女的12个月 + 从第三胎开始,每超过1名再加上18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50个月)
- 2008年1月1日之后分娩(包括领养)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开始追加计算国民年金投保时间。[《国民年金法》(法律第8541号),2007.7.23.发令·施行)附则第1条及第19条]
- 就上述合计期间而言,父母两个人都曾经或现在属于国民年金投保人的,经父母协商一致,加算到其中一方的投保期间之中;协商不成的,则将其均等分配后分别加算到双方各自的投保期间。(《国民年金法》第19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