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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国民住宅特别供应
国民住宅特别供应
- 业主(项目主体)可以将拟建设并供应的住宅在其工程量之10%(以鼓励生育为目的,考虑到各地区生育率、多子女家庭的认购现状等,入住者募集审批人予以承认的则以15%为准)的范围内,以有3名以上未成年人(以入住者募集公告日为准属于未成年人)子女(包括胎儿)的无住宅住户成员为对象,以“一户一宅”为准提供特别供应,但仅限一次。(《住宅供应相关规则》第40条第1款)
- 包括胎儿或领养子女在内,被选定为入住者的,应提交特别供应申请书及下列可证明资格的资料,并附上与分娩等有关的资料,或维持领养关系直至入住为止。(《住宅供应相关规则》第40条第2款、《对于多子女家庭及老父母赡养家庭的住宅特别供应运用指南》第6条第1款本文及附表2)
1. 居民户口簿副本或抄本
2. 家族关系证明书
3. 怀孕诊断证明书
4. 认购折加入确认书
5. 健康(医疗)保险证副本(如有)
6. 收入证明资料(如有)
※ 但对于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韩国土地住宅公社、地方公社作为项目主体建设并供应的面积85平方米以下住宅,由项目主体通过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计算收入(所得)情况的,则无需提交上述资料中健康(医疗)保险证副本及收入证明资料。(《对于多子女家庭及老父母赡养家庭的住宅特别供应运用指南》第6条第1款但书)
- 对于由下列之一的项目主体建设并供应的面积85平方米以下住宅,住户月均收入(包括无住宅住户成员的收入)小于前一年城市劳动者每户月均收入(包括胎儿,家庭成员为4名以上的住户则是指每户每成员月均收入)之120%的无住宅住户成员,则可以享受特别供应。(《住宅供应相关规则》第40条第2款及第18条)
· 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韩国土地住宅公社或地方公社, 地方公社或依据《公共住宅特别法施行令》第6条第1款的公共住宅商户
· 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韩国土地住宅公社或地方公社单独或共同出资(占总股份50%以上)的房地产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