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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子女税收抵免
子女税收抵免
- 以有综合收入(所得)的住户为对象,对于其属于基本抵免对象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及托养儿童(以下称“抵免对象子女”),其中8岁以上者(包括不到8岁的就学儿童),将下列金额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所得税法》第59条之2第1款)
· 有1名子女的:每年15万韩元
· 有2名子女的:每年30万韩元
· 有3名以上子女的:先扣除每年30万韩元,从第三胎开始,每超过1名再扣除每年30万韩元。
- 有2名以上满6岁以下抵免对象子女的,每超过1名,将每年15万韩元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所得税法》第59条之2第2款)
- 有在相关征税期间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的,将下列金额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所得税法》第59条之2第3款)
· 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为第一胎的;每年30万韩元
· 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为第二胎的;每年50万韩元
· 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为第三胎以上的;每年70万韩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