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税收抵免
子女税收抵免
- 以有综合收入(所得)的住户为对象,对于其属于基本抵免对象的子女(包括领养子女及托养儿童(以下称“抵免对象子女”),其中8岁以上者(包括不到8岁的就学儿童),将下列金额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所得税法》第59条之2第1款)
· 有1名子女的:每年15万韩元
· 有2名子女的:每年30万韩元
· 有3名以上子女的:先扣除每年30万韩元,从第三胎开始,每超过1名再扣除每年30万韩元。
- 有2名以上满6岁以下抵免对象子女的,每超过1名,将每年15万韩元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所得税法》第59条之2第2款)
- 有在相关征税期间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的,将下列金额从综合所得税中扣除。(《所得税法》第59条之2第3款)
· 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为第一胎的;每年30万韩元
· 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为第二胎的;每年50万韩元
· 分娩或做领养申报的抵免对象子女为第三胎以上的;每年70万韩元
对于子女教育费的所得税抵免
对于子女教育费的所得税抵免
- 对于为基本抵免对象——配偶、直系卑亲属、兄弟姐妹、领养子女及托养儿童支付的下列教育费等,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抵免优惠。(《所得税法》第59条之4第3款第1项)
· 位于国外的教育机关且依据韩国《幼儿教育法》向幼儿园(《所得税法实行令》第118条之6第5项)支付的教育费
· 向依据韩国《幼儿教育法》规定设于海外的幼儿园(《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18条之6第4款)支付的教育费;
· 依据《婴幼儿保育法》规定支付给托儿所的教育费;
· 对于《关于学院设立经营及课外培训的法律》所规定的学院或体育设施以月份为单位实施的培训课程,因每周1次以上接受培训课程而支付的听课费(《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18条之6第7款)
※所谓“教育费”是指下列款项之一(《所得税法施行令》第118条之6第1款):
1. 学费、入学费、保育费、听课费及其他教育费;
2.向依据《学校伙食法》、《幼儿教育法》、《婴幼儿保育法》等实施伙食的幼儿园、托儿所以及依据《所得税法》第59条之4第3款第1项第4目所规定的学院及体育设施(仅限于学龄前儿童)支付的伙食费;
3.向《幼儿教育法》所规定的幼儿园、《婴幼儿保育法》所规定的托儿所、《所得税法》第59条之4第3款第1项第4目所规定的学院及体育设施(仅限于学龄前儿童)支付的课后课程等学费及特别活动费;
抵免金额
- 对于为每1名婴幼儿支出的教育费等,可享受300万韩元以下的所得税抵免优惠。(《所得税法》第59条之4第3款第1项)
对分娩·保育补贴不予征税(非应税)
对分娩·保育补贴不予征税
- 因劳动者及其配偶的分娩或满6岁以下(以相关征税期间起始日为准判断)子女的保育为由,从雇佣人收取的补贴,对每月10万韩元以下金额不予征税(《所得税法》第12条第3项第19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