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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怀孕期缩短劳动时间
缩短劳动时间
- 怀孕12周以内或36周以后的女性劳动者提出1天缩短2小时的申请时,雇佣人(雇主)应对此予以准许。但对于1天劳动时间不满8小时的劳动者,可允许1天劳动时间缩短至6小时。(《劳动基准法》第74条第7款)
※ 雇佣人违反上述规定,不允许劳动者缩短劳动时间的,将被处以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基准法》第116条第2款第2项)
- 拟申请怀孕期缩短劳动时间的女性劳动者应在缩短劳动时间预计起始日前3天向服用人提交记载着怀孕期间、缩短劳动时间预计起始日及预计终止日、工作起始时间及终止时间等的文件(包括电子文件),并附上由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但对于同一怀孕再次申请缩短劳动时间的情形除外)(《劳动基准法施行令》第43条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