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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育儿假(育儿休职)
育儿假制度
- 育儿假制度(育儿休职制度)是指,让劳动者在维持被雇佣人(受雇人)身份的状态下为养育子女休职一定期间的制度。
育儿假对象
- 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劳动者为保护母性或劳动者为养育年满8岁以下或小学2年级以下子女(包括领养子女)而请假(以下称“育儿假”)时,雇主应当予以同意(《《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1项正文)。
- 但是,到计划开始育儿假之日(以下称“休假开始预定日”)的前日为止,在相应的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未满6个月的劳动者申请时,雇主可以不准许育儿假(《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1项但书以及《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0条)。
申请育儿假
- 拟申请育儿假的劳动者应在育儿假起始日前30天填写下列项目并提交给雇主。(《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1条及第1款)
· 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个人信息
· 作为育儿假对象的婴幼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劳动者申请育儿假时,无需填写婴幼儿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一栏填写预产期)
· 预计育儿假起始日
· 预计育儿假终止日
· 育儿假申请日期(年月日)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预计育儿假起始日前7天申请育儿假。(《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施行令》第11条第2款)
· 预产期前分娩的;
· 因配偶死亡、受伤、患病、身体·精神残疾或与配偶离婚等原因而导致养育婴幼儿困难的;
育儿假期间及分割使用
- 育儿假期间不得超过1年,其计入工龄。(《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2款及第19条第4款后段)
- 劳动者仅限分2次使用育儿假。这种情况下,处于妊娠期的女性劳动者为保护母性使用育儿假的次数不属于分开使用育儿假的次数(《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之4第1项)。
禁止以休育儿假为由给予不合理待遇
- 雇主不得以育儿假为由解雇劳动者或对劳动者给予其他不合理待遇,亦不得在休育儿假期间解雇该等劳动者。但有无法继续工作的情形则除外。(《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3款)
休完育儿假后复职
- 劳动者休完育儿假后,雇主应安排该等劳动者恢复至与休育儿假前相同的岗位或工资水平相同的岗位。(《男女雇佣平等和支持工作家庭和谐发展相关法律》第19条第4款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