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育费支援
申请保育费支援
- 拟申请保育费支援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将下列资料(包括电子文件)提交给辖区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这时如果是非辖区的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收到资料,须立即把申请资料移交给辖区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婴幼儿保育法》第34条之4第1项及第2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5条之6第1项)
1. 保育费(养育补贴)支援申请书
2. 可证明费用支援申请人身份的身份证明或资料(身份证、驾驶执照、残疾人登记证、护照及其他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的资料)
3. 家族关系证明
- 保育费支援申请人可能自受理保育费支援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收到关于是否属于支援对象及支援内容的通知。(《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5条之6第3款)
· 但有特殊理由的,如调查外国人登录等需要很长时间等,则可能在30天内收到通知。(《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5条之6第3款但书)
保育服务使用券(孩子幸福卡)
保育服务使用券
- 婴幼儿监护人为了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接受保育费支援,可以申请并领取保育服务使用券(孩子幸福卡)。(《婴幼儿保育法》第34条之3第1款)
※婴幼儿保育费支援不是直接以现金形式接受,而是通过将保育服务使用券(孩子幸福卡)向托儿所出示才能正常享受到。(参照《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5条之3第2款)
- 要领取保育服务使用券(孩子幸福卡),应当向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提交保育服务使用券签发申请书(《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5条之3第1项)。
※ 保育服务使用券(孩子幸福卡)
还可以在妊娠育儿综合门户爱孩子(http://www.childcare.go.kr)
及福祉路(http://www.bokjiro.go.kr)上申请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