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婴幼儿保育
安全管理
事先消除安全隐患
- 托儿所所长应根据综合安全检验表格式,对托儿所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验,以事先消除火灾、伤害等各种安全隐患。(《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设施安全管理
- 托儿所所长应制定针对各种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计划并按计划日程进行检验。此时,对于各种游乐设施的螺栓、螺母等接头、围栏、构造物等,应实施日常检验(每日检验);对于移动部件相互接触或咬合的游乐设施,则应检验其连接或咬合状态,以防止婴幼儿身体的一部分夹入或卷入游乐设施。(《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预防安全事故
- 托儿所所长应制定消防计划并每月按计划进行消防训练。(《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托儿所所长应确保包括监护人在内的紧急联络网,且取得并配备对于保育婴幼儿的急救措施同意书,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婴幼儿遭遇事故的,托儿所所长必须立即通知相关婴幼儿的监护人,情况严重时应向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是指自治区的区厅长,下同)汇报紧急情况,还应制作并配备事故报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实施安全教育
- 托儿所所长应根据《儿童福利法》第9条第3款规定,每年制定并实施针对保育婴幼儿的安全教育计划,并将其事实汇报特别自治道道知事、市长、郡守、区厅长,也应以保育教职员为对象实施安全教育。(《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托儿所所长应考虑到保育对象儿童的年龄,每年制定并实施以预防性暴力及儿童虐待、预防/防止失踪及诱拐、预防传染病及药物滥用等保健卫生管理、防灾安全及交通安全教育为核心内容的安全教育计划(以婴幼儿为对象进行的儿童虐待预防教育可委托给具备资格的外部专家),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将其教育计划及教育实施结果报告给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及区厅长(《儿童福祉法》第31条第1项及第2项、《儿童福祉法施行令》第28条第1项及第2项)。
上下学时婴幼儿安全管理
- 托儿所所长应当每年面向保育教职员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婴幼儿的上下学方法、指定监护人等。对于婴幼儿的上下学方法,应当事前与婴幼儿家长等监护人协商[《婴幼儿保育法》第33条之3第1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4条之2及附表8第3号ma目1)、2)]。
- 托儿所所长应当确认在上下学时,负责保育教职员或婴幼儿家长等监护人是否对婴幼儿进行安全引导。未对婴幼儿进行安全引导时,应当告知指定监护人[《婴幼儿保育法》第33条之3第2项、第3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4条之2及附表8第3号ma目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