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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 托儿所所属保育教职员应随时检验下列影响婴幼儿卫生的事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婴幼儿是否患上感冒、流感、麻疹等流行性疾病;
· 婴幼儿的皮肤、头发、手指甲、脚指甲、牙齿状态;
· 包括保育室、教材教具室、烹饪室、游乐场等在内的托儿所清扫状态;
· 床上用品、尿布等的卫生状态;
· 浴室、卫生间的清洁状态及洗漱用具等的卫生状态
- 应对烹饪室、食品等原料·产品保管室、卫生间及寝具等进行定期消毒,始终保持清洁。(《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饮用水管理
- 使用上水道、简易上水道的,应把水煮沸后再饮用。(《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使用净水(过滤)装置的,应通过定期更换滤芯等方式对水质进行管理。(《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使用地下水的,应先申请水质检测后,将从水质检测机构领取的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摆放在托儿所里。(《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动物管理
- 若在托儿所里饲养动物,必须提前通知父母有关事实,并由兽医定期进行免疫处理等,以防止婴幼儿患上过敏性疾病或伤害。接触动物、昆虫或其排泄物时,应对接触部位进行清洗。(《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