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
- 托儿所所属保育教职员应随时检验下列影响婴幼儿卫生的事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婴幼儿是否患上感冒、流感、麻疹等流行性疾病;
· 婴幼儿的皮肤、头发、手指甲、脚指甲、牙齿状态;
· 包括保育室、教材教具室、烹饪室、游乐场等在内的托儿所清扫状态;
· 床上用品、尿布等的卫生状态;
· 浴室、卫生间的清洁状态及洗漱用具等的卫生状态
- 应对烹饪室、食品等原料·产品保管室、卫生间及寝具等进行定期消毒,始终保持清洁。(《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饮用水管理
- 使用上水道、简易上水道的,应把水煮沸后再饮用。(《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使用净水(过滤)装置的,应通过定期更换滤芯等方式对水质进行管理。(《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 使用地下水的,应先申请水质检测后,将从水质检测机构领取的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摆放在托儿所里。(《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动物管理
- 若在托儿所里饲养动物,必须提前通知父母有关事实,并由兽医定期进行免疫处理等,以防止婴幼儿患上过敏性疾病或伤害。接触动物、昆虫或其排泄物时,应对接触部位进行清洗。(《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23条及附表8)
环境管理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
- 总面积达430平方米(对于由两座以上建筑物组成的设施,将个别建筑物的总面积相加而计算)以上的国立·公立托儿所、法人托儿所、单位托儿所、私立托儿所及总面积达430平方米以上的室内儿童游乐设施,须遵守《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第3条第1项第12号,《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法施行令》第2条第1项第12号及第12号之2)
违反时加以制裁
纠正及停业命令
- 托儿所违反托儿所运营标准时,保健福祉部长官、特别市市长、广域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有权命令托儿所所长或成立并运营托儿所者按规定期限予以纠正或变更。(《婴幼儿保育法》第44条第4号)
- 成立并运营托儿所者违反上述纠正命令的,保健福祉部长官、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有权在命令该等托儿所停业(1年以下)或关闭。(《婴幼儿保育法》第45条第1款第3项)
- 保健福祉部长官、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长明令托儿所停业,或停业对婴幼儿及监护人造成严重不便或可能对公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则可处以30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替代托儿所停业处分。(《婴幼儿保育法》第45条之2第1款)
停止托儿所所长资格
- 托儿所所长在履行职务期间,违反运营标准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婴幼儿受害的,保健福祉部长官可在1年时间的范围内按以下方式停止其资格(《婴幼儿保育法》第46条第1项第1号na目)
- 但是,特别自治市市长、特别自治道知事、市长、郡守、区长考虑到其违反行为的动机、内容及次数等,可在资格停止期间二分之一的时间范围内予以加重或减轻。加重时,资格停止的总时间不得超过1年(《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9条第1项、第2项)。
公布违反事实
- 对于因违反运营标准严重伤及婴幼儿生命、身体或精神而被处以停业等行政处分的托儿所,保健福祉部长官、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区厅长必须公布该等托儿所的违反行为、处分内容、托儿所名称、代表人名称、所长名称(仅限于代表人与所长不同时)、托儿所类型、地址等信息。(《婴幼儿保育法》第49条之3第1款第2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第25条之8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