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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伙食管理
托儿所伙食
- 托儿所所长应给婴幼儿提供保证均衡、卫生、安全的伙食。(《婴幼儿保育法》第33条)
- 托儿所的伙食管理标准如下(《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34条及附表8第3号na目):
· 托儿所所长及在托儿所负责烹饪·提供伙食的保育教职员(以下简称“所长等”)应彻底做好卫生管理,以防止在托儿所发生食物中毒。
· 所长等应根据营养师编制的食谱给婴幼儿提供营养均衡的伙食。
· 所长等应给婴幼儿提供在托儿所当场直接烹饪的伙食。
√ 但设于公共机构或社会福利馆等的托儿所,则可以通过利用在同一建筑内设有的烹饪室来给婴幼儿提供伙食。
· 所长等必须对餐具、菜板、菜刀、抹布及其他厨具进行全面彻底的卫生清洁管理,包括定期清洗、灭菌、消毒等。同时,应将用于鱼类、肉类、蔬菜类的菜刀及菜板予以区分。
· 所长等不得将已过消费期限或变坏的原料或成品以烹饪为目的保管,也不得将其用于烹饪,同时,不得再利用已在伙食中使用过的食物。
· 所长等应将易于腐败、变质的食物或原料保管在冷藏·冷冻设施中。
· 园长等依照《食品卫生法》第88条第2项第2号规定,应当对烹饪、提供的食品按每次1人份分量保管144小时以上。但是,婴幼儿数量在20人以下的托儿所可以不保管。
· 专业从事烹饪食物领域的保育教职员(如调理师等)应彻底做好个人卫生管理,如穿戴卫生服、围裙、卫生帽等。
食堂登记
- 托儿所中,婴幼儿数量不满100人的托儿所的食堂运营者,以及私立幼儿园中,儿童数量不满100人的幼儿园的食堂运营者应当在托儿所供餐管理支援中心登记注册,接受卫生及营养管理相关支援(《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1条之2第1项正文、《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施行规则》第15条第1号及第2号)。
- 但是,食堂配备有营养师时,可以不登记(《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1条之2第1项但书)。
雇佣营养师及调理师
- 原则上,保育100人以上婴幼儿的托儿所应配有1人以上영营养师。但保育100-200人婴幼儿的托儿所难以单独雇佣营养师的情况,同一或邻近市、郡、区的2家以下托儿所可以共同雇佣营养师(《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10条及附表2第1号la目)。
※ 托儿所所长取得营养师资格的,所长可以兼职营养师(《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10条及附表2第1号sa目)。
※ 在儿童伙食管理支援中心登记在册的托儿所当中,每次伙食规模不到100人的托儿所无需雇佣营养师。(《儿童饮食生活安全管理特别法》第22条第1款)
- 原则上,保育40-80人婴幼儿的托儿所应配有1名调理师,婴幼儿人数超过80人的,每超过1人,就需要增加1名调理师。(《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10条及附表2第1号ma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