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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保育
托儿所类型
国立·公立托儿所
- 国立·公立托儿所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成立并运营(包括委托运营)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1项)
※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以所属公务员及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公务员为对象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被归类为单位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4项)
- 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有权将已成立的国立·公立托儿所委托法人·团体或个人运营。(《婴幼儿保育法》第24条第2款)
社会福利法人托儿所
- 社会福利法人托儿所是指依据《社会福利事业法》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2项)
法人·团体等托儿所
- 法人·团体等托儿所是指由各种法人(除社会福利法人之外的非营利法人)或团体等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3项及《婴幼儿保育法施行令》第18条之2)
1. 由学校法人依据《幼儿教育法》、《初·中等教育法》及《高等教育法》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
2. 由宗教团体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
3. 由劳动福利公团依据《产业灾害补偿保险法》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
4. 由《婴幼儿保育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所规定之教育培训设施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
5. 相当于上述1.至4.所规定之托儿所且由保健福祉部长官指定的托儿所
单位托儿所
- 单位托儿所是指由雇主(雇佣人)以其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受雇人)为对象,在用人单位内部或相当于此的周围地区、职工住宅等用人单位劳动者密集居住区单独或联合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4项及第14条第1款)
家庭托儿所
- 家庭托儿所是指由个人在家庭或相当于此的一处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5项)
合作托儿所
- 由有保育对象婴幼儿的11名以上监护人或监护人与保育教职员相加之和大于11名的成员出资而组成的合作社(仅限于非营利合作社)成立并运营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6项、《婴幼儿保育法施行规则》第9条第1款及附表1第1号至2第2目)
私立托儿所
- “私立托儿所”是指除国立·公立托儿所、法人托儿所、单位托儿所、家庭托儿所或合作托儿所之外的托儿所。(《婴幼儿保育法》第10条第7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