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保育的主要内容
婴幼儿保育
- “婴幼儿保育”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以未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以下称“婴幼儿”)为对象,以保护·养育婴幼儿并保障安全和健康为目的,支持托儿所及家庭养育以提供符合婴幼儿各发展阶段特点的教育。(《婴幼儿保育法》第2条第1项及第2项)
使用托儿所
- “托儿所”是指经过受到亲权人、监护人及其他实际上保护婴幼儿的保护人之委托而保育婴幼儿的机构。(《婴幼儿保育法》第2条第3项及第4项)
- 原则上,托儿所的使用对象仅限于需要保育的未满6周岁婴幼儿,但必要时,托儿所所长有权将保育对象的年龄上限上调至满12周岁。(《婴幼儿保育法》第27条)
保育课程
保育课程
- 托儿所的保育课程应包括旨在发展婴幼儿身体、情绪、语言、社交及认知能力的内容。(《婴幼儿保育法》第29条第1款)
标准保育课程
- 保健福祉部长官应开发并普及标准保育课程,必要时通过检核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补充。(《婴幼儿保育法》第29条第2款)
- 托儿所所长应根据标准保育课程为保育婴幼儿做出努力。(《婴幼儿保育法》第29条第3款)